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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对信用卡诈骗罪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开展教育帮扶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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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DGL166668938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刘某,男,出生于1981年7月,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2018年3月,刘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随后,刘某在规定时限内向龙岗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依法对刘某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教育帮扶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开展危机介入工作

入矫之初,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刘某进行面谈,了解到刘某目前离异,与家人存在矛盾,曾表达过“感觉人生没什么意思,是否能够收监”的想法,同时存在轻生倾向。受委托的司法所对刘某情况十分重视,在其家人报告与其失联时第一时间启动社区矫正突发情况应急预案,进行危机介入,及时根据信息化核查对刘某进行定位、积极与刘某取得联系,安抚、疏导刘某情绪,最终刘某平安回到司法所进行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后续工作中通过多次谈话,为其灌注希望,解决心理危机,重塑生活信心,有效避免发生威胁生命安全事件。

(二)实施心理健康辅导

在与刘某的多次面谈中,工作人员发现,刘某曾做过心脏手术,身体状况不佳,每天睡眠时间只有3-5小时,存在严重的睡眠障碍,心理测评结果也显示其存在较为严重的焦虑抑郁倾向。司法所联合专业心理咨询师针对刘某的心理问题,制定个别化心理介入方案,开展5次一对一的心理咨询谈话,为刘某的睡眠障碍进行阶段性心理治疗,并根据效果调整介入方案,必要时为其链接医疗机构专业心理治疗资源。经过多次介入,帮助刘某改善了睡眠质量,缓解焦虑、抑郁问题,使其心理状态恢复正常。

(三)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工作

在入矫面谈中,了解到刘某存在侥幸心理、走捷径致富等错误认知。司法所组织其参与法律普及主题的线下集中教育,同时鼓励其参与认知矫正教育小组,摒除其对于犯罪行为的错误认知,使其明白勤劳致富的意义,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及思想文化素养,纠正偏差行为。

(四)开展家庭关系修复工作

刘某与其前妻感情不合,与女儿的关系日渐疏离,同时因其对父母“唠叨”式关怀处理不当,经常导致家庭不睦。根据刘某情况,司法所为刘某链接相关网络教育课程,协助刘某发掘潜能,提升沟通表达及人际交往的能力。同时开展每月1次家访,通过家庭开放式访谈,促进刘某与父母相互理解,并引导刘某学会运用正确的沟通方式方法与前妻和女儿相处,重新修复亲情,改善家庭关系,不断提高其家庭系统支持水平,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五)链接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

刘某犯罪前因其工作性质与客户交流较多,朋友较少,在案发后处于失业状态,不仅面临就业问题,同时也存在社会支持网络薄弱的情况。因刘某热爱公益活动,社区矫正社工以此为切入点,结合司法所建立的“党群+社区矫正”社区服务模式,鼓励刘某就近参与党群服务中心的各类公益活动,包括智康特殊儿童关爱活动、探访留守老人、协助党群服务中心开展青少年成长小组、妇女手工、义工培训等各项特色活动,扩大人际交往范围,构建良好的社会支持网络;同时利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的就业信息资源和专业社工力量,帮助刘某制定职业成长规划,转变就业理念,促使刘某在参与社会活动的同时,增长自身知识技能,获取就业机会。刘某自入矫后参与公益活动的时数长达748小时,不仅性格更加自信乐观,同时因其具备较高的责任感和工作能力,目前已在某党群服务中心入职,成为一名专业社工,顺利实现就业。

(六)社区矫正效果

通过一系列的心理介入措施与关心帮扶行动,刘某的心理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不仅改善了睡眠质量,心理状态平稳健康,而且对家庭、对社区和社会有了更强的归属感与责任感;同时刘某在公益活动及从事的社工工作中得到社区工作站、社工机构、志愿者以及社区居民的一致认可,获得社区党委颁发的“年度最佳敬业个人奖”,重新构建较为完备的社会支持网络,树立了向上向善的人生价值观。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结合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的具体情况,利用社区资源、引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为刘某开展教育帮扶工作;同时,依据《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利用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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