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训诫处罚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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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DGL166236445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男,1996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东辽县,居住地在吉林省辽源市。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为2022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8日,缓刑考验期间,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王某2022年2月17日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对王某宣告并成立了矫正小组,制定了初步矫正方案。王某审判前在大连市居住,在辽源市也有固定居所。根据实际情况,司法所为其办理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办理后,王某在辽源市内居住,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王某年纪较小,且已离开辽源市多年,无亲属。司法所根据王某的情况着重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和法治教育,给予关心、关爱和帮扶,一级矫正期间表现较好。
2022年5月22日,王某因要处理在大连市的房产,到司法所请假外出。司法所将材料送交县司法局后明确告知王某需经县司法局审批后方可外出,王某同意。2022年5月2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位核查发现王某某已外出。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告知返回执行地司法所说明情况,必须保持手机畅通。2022年5月25日王某到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承认由于自己由于思家心切,没经过批准就离开执行地。司法所对王某私自外出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后,王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给工作人员带来麻烦感到自责,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将来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司法所对王某提请训诫,县司法局同意,决定给予王某训诫处理。发放训诫决定书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叮嘱王某,审批手续已经递交到司法局审批,要耐心等待,合理的请求会通过。同时重新告知了王某外出大连请假注意事项:
1. 请假期间每天上报行程卡,只能在大连范围内活动。
2. 提供房屋产权证照片和处理房产的相关证明。
3. 按期返回销假。
4. 销假后提供车票等票据。
王某表示一定耐心等待,外出期间按规定执行。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本案中王某未经审批通过即离开执行地,属于擅自外出,故依法给予王某训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