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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依法给予表扬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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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JDGL166113522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男,1979年10月出生,籍贯为福建省晋江市,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陈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9月28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2021年10月,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到福州市鼓楼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与妻子经营一家特种材料的生产、销售一体化公司。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与公司股东产生纠纷,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夫妻二人共同在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社会关系较广,平时交往人员多为生意伙伴,但在成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后,巨大的心理落差使得陈某某一时难以接受。夫妻二人认为自己一直是遵纪守法的企业家,因不懂法导致企业濒临解散清算,还一同被定罪并宣告缓刑,对此感到十分迷惘与痛苦。这件事不但给他们的事业和精神上都带来巨大冲击,也让夫妻二人的情绪陷入崩溃。

(一)建立矫正小组,举行入矫仪式

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成立了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所长担任小组组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担任副组长、陈某某亲属、社区干部、社工担任成员,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共同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为了给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入矫宣告,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陈某某亲属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场参加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陈某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告知其要明确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和社区矫正期限,并宣告了有关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报告、外出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还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二)开展入矫教育,制定矫正方案

接收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后,司法所对其开展入矫谈话教育,司法所所长多次主动邀请陈某某夫妻到所谈心,通过细致的分析帮助其理清案件的来龙去脉,解析案件的法律程序和要点,为其找出解决方案,并向陈某某夫妻普及有关企业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使之能够正确面对事实,端正矫正态度。由于陈某某夫妻二人经营的公司地点位于福清市,作为实际管理人,陈某某需要经常性往返。对此,司法所向福州市鼓楼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交了陈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经福州市鼓楼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批准后,陈某某扩大了活动区域,为其继续运营公司及处理解散清算的相关问题解决了燃眉之急。

根据首次入矫谈话了解到的情况,司法所通过与矫正小组及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本人共同商议后,根据其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家庭背景、工作情况等情况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三)主动参与抗疫,积极回报社会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陈某某夫妻思想也发生很大的正向变化,主动回馈社会。2022年3月,福州市疫情情况严峻,司法所工作人员发布招募志愿者的宣传后,陈某某夫妻二人立即响应,积极加入福州市鼓楼区志愿者队伍,主动参与一线防控。其夫妻二人克服种种困难,投身疫情防控工作,不但积极参加志愿者工作,还多次为福州市鼓楼区某街道的社区一线抗疫工作人员提供免费的爱心早餐。参加志愿服务期间,陈某某夫妻二人将自己两个孩子独自安排在家学习,二人到核酸点做志愿者,投身抗疫一线。并且教育自己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要有舍小家顾大家的思想,要学会自强自立,长大了做有爱心的守法公民,为孩子们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仅2022年3月至5月期间,陈某某夫妻二人累计参加福州市鼓楼区抗疫志愿服务超过20次。司法所向福州市鼓楼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告了其夫妻二人参加志愿活动的情况后,福州市鼓楼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奖惩工作组经过研究决定,肯定了陈某某夫妻二人积极参与防疫工作的表现,对其夫妻二人进行了表扬。鼓楼区检察院参与了奖惩研究全程,履行了监督职责。

(四)依法给予表扬,取得矫正成果

夫妻二人齐心协力共同抗疫,因突出表现被给予表扬的事迹传开后,不少社矫对象表示要向他们学习。社区矫正对象通过矫正提升自我并回馈社会,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第三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或者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等突出事迹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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