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周某依法依规审批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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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DGL166080957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周某,男,1972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居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某镇,在惠州市博罗县工作。2020年11月,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15日,缓刑3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2020年12月2日,周某到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石龙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分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依法依规办理入矫
周某报到后,执行地司法分局依法建立矫正小组,确定了由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居住地居委会干部、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为社区矫正对象周某制定了个别化矫正方案。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二)依法依规审批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完成入矫手续后,周某告知司法分局工作人员,他在惠州市博罗县某镇工作。根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周某不能离开东莞管辖区域。另外由于周某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在东莞重新找工作不容易,如果不能继续工作,家庭将会面临较为严重的经济压力。周某希望司法分局能允许其继续在博罗县工作。
工作人员了解周某的情况后,通知矫正小组成员共同商议周某的请求。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初步认定周某的情况符合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条件。随后,工作人员告知周某,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书、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工作证等)报上级审批。同时,鉴于周某所在公司业务繁忙,人手少,不能长时间请假办理审批手续,分局领导依法先批准周某5天外出申请,处理工作事务,再收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批。
周某提交完整申请材料后,司法分局立即同工作单位核实、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确认符合条件后,同意周某因工作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并提交给市局审批。东莞市司法局经过两个工作日的审查,完成了审批。工作人员随后通知周某前往司法分局,签定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告知其在进行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时要遵守的事项,鼓励其安心工作、正常生活。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本案中,鉴于周某有充分、合理理由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司法分局在处理好监督管理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尽可能为社区矫正对象恢复正常工作生活,顺利融入社会,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了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