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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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DGL165830968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男,1990年10月生,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犯强奸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2021年6月22日,李某到黄埔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鉴于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出法定时间报到入矫,黄埔区司法局依法给予其训诫一次。
2021年12月10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通过广州市“穗矫易”管理小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手机定位存在异常,在间隔很短的时间内分别存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广东省中山市两个不同定位。工作人员在广东省社区矫正广州数据分中心进一步核查相关情况,发现李某12月10日21:00:19定位显示其在中山市G1517位置,21:00:49定位显示其在南沙区高速。
根据这一线索,2021年12月1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先后约谈李某本人和他妻子,问询手机定位异常的原因。李某解释称自己是利用休息日在南沙区与妻子、女儿团聚。司法所工作人员翻查李某过去几个月的定位记录,发现李某有多次在广州市南沙区与中山市边界提交定位的记录。2021年12月15日,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有关人员、查询李某ETC通关记录、地铁乘车记录等,李某承认自己7次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广州市黄埔区前往广东省中山市。为规避小程序定位检查和行程卡大数据查询,李某每次回中山市前,先前往与中山市毗邻的广州市南沙区,在规定时间里发完定位后,将手机关机。次日又掐点从中山市返回广州市南沙区,提交定位后再返回广州市黄埔区。司法所立即向黄埔区司法局汇报李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离开广州市的情况。
2021年12月21日,司法所再次调查,李某承认有9次违规离穗前往中山市。在此期间,黄埔区司法局与黄埔区公安分局建立绿色证据查询通道,对李某的轨迹进行初步筛查。2021年12月27日,黄埔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科对李某开展进一步调查,李某承认有12次违规外出至中山市、佛山市。根据掌握的初步材料推断,李某可能有不止12次违规外出的情形,但无更多的证据予以支持。2021年12月31日,黄埔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科梳理证据链,向黄埔区公安分局、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分别发函提请协助调查取证,于2022年3月7日调取到部分交通卡口证据材料。黄埔区司法局开展调查的过程均向黄埔区检察院通报情况,并争取检察院在调查取证方面予以支持。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22年3月15日下午,针对李某未经批准多次离开广州市前往中山市、佛山市的违规情况,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召开集体评审会议,矫正小组成员一致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多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广州市前往中山市、佛山市等地;且为隐瞒擅自外出事实,多次从中山市相邻的广州市南沙区往返、故意在广州市最边缘区域南沙区报送定位后越界,以规避“穗矫易”小程序定位检查;佩戴电子定位装置后曾两次擅自将之拆除;询问笔录中存在多处陈述内容前后不一致情况;李某的违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具体如下:
1.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广州市。据调查,李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广州市多达23次,有其所驾驶车辆的轨迹图像、高速通行消费记录、地铁消费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2.故意隐瞒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事实。根据广州市关于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化核查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每日应登录“穗智矫”微信小程序,按照规定时间段每日早上8点至10点,下午15点至17点,晚上20点至22点不少于三次报送定位。李某在擅自离开广州市期间,在临近报送定位时间内,从中山市开车到相邻的广州市南沙区高速路段完成定位报送后,将手机关机再返回中山市,规避工作人员管理端“穗矫易”微信小程序的定位检查,主观恶性明显。
3.曾两次擅自拆除电子定位装置。2021年12月16日,因李某存在擅自外出的情形,黄埔区司法局按规定批准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李某承认佩戴电子定位手环后,因工作需要两次擅自拆除电子定位手环。
4.多次出现陈述内容前后不一致的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社区矫正机构曾数次询问李某有关擅自离穗的情况,其陈述内容前后不一致。2021年12月15日询问笔录中,李某自述将手机放在南沙朋友处后再返回中山市;12月21日询问笔录中,李某及妻子承认是在南沙完成定位报送后,将手机关机一并带回中山市;12月27日询问笔录中,李某自述12月5日离开广州市后仅前往中山市;2022年3月7日询问笔录中,李某承认12月5日与家人前往中山市和佛山市顺德区游玩。
综上所述,李某多次故意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黄埔区司法局向黄埔区公安分局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黄埔区司法局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三)治安管理处罚实施情况
2022年3月31日,黄埔区公安分局对李某作出了治安拘留十天,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的治安管理处罚因疫情原因,一直延后至2022年12月尚未执行。黄埔区司法局就此情况,多次发文至区委政法委反映情况,同时也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区检察院。李某对此治安管理处罚无提出行政复议。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收到对李某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调整对李某的矫正方案,对其实行严格管理;同时加强与李某的个别教育,端正其思想态度,使其认清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明白不服从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将被撤销缓刑。工作人员通过与李某家属深入沟通,深入了解李某的思想动态,要求其家属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职责,协助做好对李某的监督管理,避免李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过此次的处罚,李某表示一定会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不再做违法违规事情。签收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至今,李某暂未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表现尚可。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组织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深入剖析李某违规外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并让李某现身说法,谈自己的认识和深刻反思,以及承诺将在今后的社区矫正期间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通过此次警示教育,对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强化了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意识。
【案例注解】
本案例的执法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二款: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向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抄送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副本,及时通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