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依法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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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DGL164601996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高某,男,1975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仪征市,居住地吉林省汪清县。2021年8月,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汪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2021年9月8日,高某到汪清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在接收高某入矫时,对其个人基本信息和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高某离异,与母亲和孩子住在一起,高某母亲年纪偏大。根据其犯罪情况、悔罪表现、进行综合评估,由此确立矫正措施。
(二)为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高某于2021年9月8日到司法所报到当天,司法所就为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以及朋友组成的矫正小组,签定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司法所及矫正小组的责任,共同做好对高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工作,提高矫正质量。
(三)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定期报告情况
在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入矫后,司法所按照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入矫前三个月来司法所当面报到,三个月后每周一次电话报告其活动情况,每个月到司法所当面汇报思想状况一次。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2021年9月8日,在高某入矫后根据高某的心理测试、风险评估测试及的日常表现,将其确定为严管对象,严格对其个人生活、思想认识、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的管理。自入矫以来,高某能认罪服法,服从司法所管理,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及法律法规,每周按时报告。
(五)请假外出情况
在2021年9月24日,高某向司法所请假需要到山东省潍坊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经过高某提供的证明材料,经过逐级审批,给予批假。在高某请假5天内,每天给工作人员发送位置,积极汇报自己的情况,并按时回来销假。
(六)定期走访排查
按照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规定的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对高某进行走访核实,及时把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最新动态。
【案例注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司法所对高某实施日常监管教育的同时,对其合理的外出需求,依法依规审批,并做好外出期间监管工作。社区矫正对象从心里感激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收到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