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对交通肇事罪社区矫正对象沈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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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DGL165588199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沈某,女,1992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2021年7月,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由于沈某生育一孩子处于哺乳期,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沈某入矫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告知社区矫正对象沈某应遵守《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为沈某制定矫正方案时,工作人员注意到沈某是未婚,而她所生育的孩子是在其犯罪后取保候审期间怀孕生育的,有可能存在故意逃避刑事法律责任的思想和行为。于是,在制定沈某个性化矫正方案时,工作人员一方面强调法律法规,树立沈某法制观念,增强其法制意识;另一方面,做好其心理健康辅导工作,预防其在矫正期间再次怀孕来故意逃避刑事责任的思想和行为。
(二)开展主题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面对犯罪类型繁杂多样的社区矫正对象,工作人员每月在开展主题集中学习教育方式上不断创新,不仅组织开展一系列每月主题集中法制教育,通过阅读、抄写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常识,还积极监督社区矫正对象通过远程教育视频学习相关心理健康、思想道德教育等知识。沈某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因自身醉驾事故引起多人伤亡,对犯罪事实深刻懊悔,因哺乳期被判暂予监外执行接受社区矫正,会在矫正期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除了参加集中教育,矫正小组中的社会工作者与沈某建立一对一的心理健康辅导关系。除了日常积极关注沈某的生理、心理以及日常社交情况,经常与其谈话了解其思想、行为动态,引导沈某树立正确三观外,还教育其在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严于律己,不能存有以怀孕生育来故意逃避刑事责任的思想和行为。
(三)组织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工作人员每月组织沈某及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公益活动,向群众普及禁毒知识、反邪教知识、交通安全等法制教育知识。在公益活动中,作为一名普法志愿者的沈某以个人经历向群众传递“开车不喝酒,喝酒莫开车”等交通安全法制意识。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工作人员考虑到沈某未婚生子,单身母亲独自照顾孩子,多次联系社会工作者为沈某在矫正期间开展心理健康辅导。在社区矫正期间,父母外出务工,独自照顾孩子的劳累也时常让沈某感到疲惫和懊悔。通过多次心理健康辅导,了解到沈某当初是意外怀孕,其考虑到服刑出监后自身年龄较大可能难以怀孕生子,于是决定生下这个孩子,沈某时常为自己醉驾肇事犯罪改变被害人和自己的人生深深自责。工作人员经常与其谈话谈心了解其生理、心理和社交等动态,关注沈某的矫正状态和开展心理健康辅导。一方面,为沈某提供婴儿照顾的技能知识支持,让其感受司法人文关怀;另一方面,为沈某提供心理健康辅导,预防其产生故意逃避刑事责任的思想和行为。
经过多次心理健康辅导,沈某表示感谢工作人员的关心和帮助,在矫正期间没有因其罪犯身份而歧视和放弃,反而像家人般经常教育帮助,让其感受到做人做事都要本着良心。
(五)人文关怀,依法办理外出请销假
2022年2月底,沈某考虑到自身即将面临收监执行,主动联系工作人员申请到深圳市将孩子交由其母亲抚养。司法所综合考虑到沈某社区矫正期间的良好表现和小孩原来一直由沈某独自抚养的实际情况,司法所为其办理了外出三天的审批手续,提醒沈某外出时做好个人健康防护,安心交接小孩抚养事宜。三天后沈某如期回到司法所,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理解和关怀表示感谢,小孩交由其母亲照顾的事情比较顺利,自己收监执行后也能安心服刑。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用心去观察、积极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生理、心理和社交等情况,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社区矫正对象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善于抓住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对其采取集中教育、个别谈话、心理健康辅导、社会力量参与等措施,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的心理,保持以乐观的态度迎接未来,以正确的心态面对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