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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曾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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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JDGL165536618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曾某,男,1996年10月7日出生,居住地为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户籍地为江西省吉水县。2022年3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2022年3月28日,曾某到青原区司法局报到并办理入矫,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2年4月6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在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信息化核查中发现,曾某于2022年4月5日定位处于越界状态,受委托的司法所迅速启动核查程序。经查实,曾某当天未经外出审批,擅自离开监管区域前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某镇,其行为违反了《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训诫处罚。受委托的司法所核实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区局提请给予曾某训诫处罚,区局审核相关佐证材料后,作出了对其训诫处罚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在区社区矫正宣告室,向曾某宣读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训诫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曾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训诫处分的影响。训诫谈话后,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跟曾某又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其前往安福县的原因,原来4月5日是清明节,其因村里“祭祖”习俗,习惯性前往安福参与,忘记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身份。      

在县司法局和受委托的司法所的教育帮扶下,曾某逐渐认识到了自身错误,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有效增强,并表示绝不再犯相同的错误,对训诫决定表示接受,也希望司法所工作人员跟踪了解自己改正之后的表现。

【案例注解】

本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训诫处罚。

由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行为相对比较自由,只有在签到和走访时才能见到人,签到不一定能反映其日常真实表现情况,这明显增加了司法所日常监管工作的难度。这就要求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必须坚持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向村组干部和左邻右舍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情况,每日通过心岸APP签到来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所在位置,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的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事实认定和作出违规行为处理,从而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发生。而且可以通过训诫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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