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曾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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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JDGL165536618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曾某,男,1996年10月7日出生,居住地为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户籍地为江西省吉水县。2022年3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2022年3月28日,曾某到青原区司法局报到并办理入矫,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2年4月6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在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信息化核查中发现,
在县司法局和受委托的司法所的教育帮扶下,曾某逐渐认识到了自身错误,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有效增强,并表示绝不再犯相同的错误,对训诫决定表示接受,也希望司法所工作人员跟踪了解自己改正之后的表现。
【案例注解】
本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训诫处罚。
由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行为相对比较自由,只有在签到和走访时才能见到人,签到不一定能反映其日常真实表现情况,这明显增加了司法所日常监管工作的难度。这就要求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必须坚持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向村组干部和左邻右舍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情况,每日通过心岸APP签到来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所在位置,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的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事实认定和作出违规行为处理,从而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发生。而且可以通过训诫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