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曾某某依法给予表扬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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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JDGL165536657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曾某某,男,1975年1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2021年6月4日,曾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入矫后,司法所根据曾某某的性格、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和生活环境等具体情况,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在社区矫正期间,执行地司法所组织曾某某参加法律知识学习、交通肇事类社区矫正对象分类教育、爱国主题教育、公益活动。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悉心教育和真情帮助下,曾某某精神面貌得到较大的改变,能够服从法院判决、真心认罪悔罪,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积极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并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用行动回馈社会。
2022年3月13日上午,曾某某发现其附近的山上着火且火势凶猛,如果不及时控制将会造成严重后果。在这紧急情况下,曾某某立即报警并先行前往着火的山场进行扑救。在其及家人、闻讯而来的镇村干部、森林消防的共同努力下,山火被当场扑灭,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调查了解、核实确认情况后,按程序向泰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了给予曾某某表扬的建议。泰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曾某某日常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等情况,决定给予其表扬一次。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表扬,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给予处罚。泰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与表扬,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不断提高社区矫正教育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