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孙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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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JDGL165533985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孙某,男,1978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2020年4月30日,孙某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2020年5月18日到吉安县司法局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1年8月3日,司法所在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信息化核查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孙某离开居住地。司法所迅速启动核查程序。经查实,当天孙某未经外出审批,擅自离开监管区域前往江西省赣州市,违反《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孙某训诫处罚。司法所核实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县局提请给予孙某训诫处罚。县局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后,及时批准对孙某给予训诫处罚。
对孙某宣告处罚决定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孙某进行谈心谈话,严肃告诫孙某要好好表现,不得再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并耐心宽慰孙某只要好好表现,就一定能顺利融入社会。之后,司法所多次对孙某进行更深入的谈心谈话,并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增加了心理疏导的次数。
【案例注解】
本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训诫处罚。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是儿戏,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要时刻做到“守法、遵规”,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法规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