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麦某变更执行地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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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DGL165663891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麦某,男,2001年10月出生,壮族,户籍地为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2021年10月15日,麦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提出执行地变更申请
2021年11月1日,麦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在办理入矫手续时,他向工作人员提出想回原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经工作人员了解,麦某在珠海市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难以维持生活,回原户籍地执行社区矫正,至少可以多照顾父母和家庭。鉴于此情况,工作人员对麦某进行了谈话,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金湾区司法局汇报。金湾区司法局决定让受委托的司法所按正常程序先接收麦某入矫,然后再为其办理执行地变更手续。
办理完入矫手续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麦某进行了谈话教育,告知其根据《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变更执行地,但必须由本人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工作人员还告诫麦某,在执行地变更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执行地,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罚。
(二)办理执行地变更情况
11月2日,麦某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矫正执行地变更至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经研究后同意其变更执行地,并及时将申请材料上报给金湾区司法局审批。
11月4日,金湾区司法局向麦某户籍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发出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征求意见函》。
11月16日,金湾区司法局收到了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的复函,复函称同意接收麦某回户籍地接受矫正。
11月18日,金湾区司法局为麦某开具《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决定书》和《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书面告知麦某须于7日内到新执行地司法局报到。同时,金湾区司法局将麦某相关档案材料寄送给了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至金湾区人民法院、金湾区检察院和金湾公安分局。
11月19日下午,受委托的司法所通过微信联系得知,麦某已到来宾市兴宾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报到。随后,工作人员在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办理了麦某的迁居手续,至此,麦某执行地变更完毕。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麦某因生活和工作原因,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矫正执行地从珠海市变更至其户籍所在地。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受委托的司法所收到麦某的申请后,经研究同意其变更执行地,并上报区司法局审批,由区司法局发函至麦某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征求意见,最终依法为麦某办理了执行地变更手续,以利于其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