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对社区矫正对象梁某某实施分类教育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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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DGL165286106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梁某某,男,1996年7月出生,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以打零工为主,没有稳定的收入。2021年11月,因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2021年11月30日,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将社区矫正对象梁某某的相关资料送达新兴县司法局,2021年12月3日梁某某持相关资料到云浮市新兴县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新兴县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对梁某某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犯罪成因分析
梁某某个人性格特点是好面子,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日常工作生活中情绪容易激动,而且一激动就会说一些不恰当的言语或者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家人对其的溺爱也导致其思想出现偏差,认为不管遇到何事,家人都会给他摆平。这种思想直接导致其违法犯罪且对所犯罪行的后果及危害程度没有准确的认识。
二、多方联动,掌握实情,量身定制矫正方案
为了更快更全面的了解社矫对象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利用个别谈话、入户走访、周边邻居访谈、村委会干部调查等方式了解梁某某的基本情况及其社会关系、家庭经济生活状况等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及梁某某的犯罪特点、缓刑考验期长短、矫正目标、重点难点等情况,多方面综合考虑,组成了以梁某某的父母、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村委干部为成员的矫正小组,量身定制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具体措施包括:
1、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不少于2次的入户走访, 同时要求社矫对象梁某某每月最少2次到司法所报到;
2、司法所每月安排组织相关的集中教育,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教育、震撼教育、心理辅导等相关的教育活动,非特殊原因不得缺席;
3、要求梁某某不仅仅要按规定将自己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定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还要提交书面情况汇报;
4、整个缓刑考验期间,未经批准严禁擅自离开执行地;
5、对于司法所每月组织的公益劳动活动,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缺席。
三、因人施教、因人施矫
社区矫正对象梁某某,由于其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都存在明显的缺陷,明辨是非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该案件的发生。社区矫正对象如果不能正确认识社区矫正,没有摆正心态,很容易因为思虑过大、压力过重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之路。而梁某某自入矫以来,一直对社区矫正没有充分的认识,存在很大的抗拒情绪,认为工作人员故意刁难于他,对日常工作一点都不配合。梁某某反复强调,自己平时靠出卖力气来赚点零用钱补贴家用,家里还有一个生病的妈妈,一个九十多岁的奶奶需要他来赡养,他是想让家人过得好一点才盗窃,这么可怜是应该被原谅的,同时他本人也不觉得这是什么大问题,因为他家人已经赔钱了。鉴于梁某某的思想认识偏差、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浅薄等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从纠正其错误思想,提高法律意识,掌握法律知识等方面考虑,为其制定了个别化矫正方案,敦促引导其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其分析自己的犯罪行为,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次,针对梁某某表现出的明显抵触情绪,工作人员和社工通过邀请心理专家对其开展心理辅导、增加入户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梁某某的心理特点,以聊家常的形式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谈话、聆听,让梁某某既能感受到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是真心实意想要帮助他,又能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人性化,消除其对社区矫正的抵触性。经过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以及谆谆教导,梁某某认识到自己确实触犯了法律,对之前的行为深感后悔,对社区矫正也不再抱有抗拒心理,愿意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
由于梁某某文化水平低,无一技之长,在就业方面屡屡碰壁,因此经常吵着要外出就业。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工专门和梁某某进行了多次深入的交谈。从交谈中得知,梁某某做过很多工作,其中有送货员、维修员、工厂搬运等,并一再表示即使再辛苦的工作自己也愿意做,但即便是这样,仍然有很多老板都不愿意聘请自己,自己还很年轻,为什么就是不愿意给他一个机会。为了安抚梁某某的激动情绪,每一次工作人员都会循序渐进的从其家庭的具体情况对梁某某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使梁某某逐渐认识到自己作为家里唯一的儿子需要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和社工也在多次的交谈中得出关于梁某某每一份工作都不能长久的原因:一是梁某某对自己的工作职责和范围不清晰,工作中不够认真,常常需要一起共事的工友为他善后;二是领导或者工友指正梁某某的错处时,梁某某会觉得他们是在故意为难他,抱团孤立他;三是梁某某和工友们不能融洽相处。为此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社工以及志愿者通过多次的情景模拟、换位思考等方式引导梁某某发现自己在工作中的不足,鼓励梁某某改变自己的工作方式。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工和志愿者的不懈努力下,梁某某终于在家附近找到了一份陶瓷厂的压机操作员的工作,并且表示会改变自己的工作方式,会把自己份内的事情做好,不给共事的组员增添过多的工作和麻烦。在找到工作后,梁某某特地给司法所工作人员回了一个电话,感谢工作人员对他的关心与帮助,表示自己今后一定会好好工作,也会好好照顾生病的母亲,减轻父亲的经济压力,承担起为人子女的职责。
由于梁某某的性格孤僻,他几乎没什么朋友,平时也没有什么休闲的娱乐活动。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了解,梁某某表示自己只有在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在外面打篮球或者是一个人听音乐的时候是开心的,很多时候都觉得家里人总是想着把自己关起来,不让自己出去玩,觉得很无聊也很无奈。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不止一次的和梁某某的家人沟通,劝慰他们,适当的要学会放手,让孩子多经历一些事情并不是坏事,相反还可以促进孩子的成长;同时也劝解梁某某,父母并不是阻止他外出游玩,只是担心他,父母是爱他的。经过多次的沟通,如今梁某某只要是外出都会提前和父母打招呼,而父母也赞同他出去交朋友,亲子间的沟通更加的顺畅、和谐。
四、教育帮扶效果
司法所通过经常性入户走访和心理辅导等有力措施,既掌握了梁某某的矫正情况,又注重加强对其正面教育引导,帮助其积极调整心态,去除负面标签,学会自我情绪管理和控制;同时也使梁某某不仅仅在法律意识方面有所增强,降低其重新犯罪的概率,还改善了梁某某和家庭成员的关系,促进亲子的有效沟通。除此以外,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大力鼓励其尝试扩大人际关系、多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多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志愿者义工活动等,以此来增强梁某某的社会参与度和社会责任感,促进服务对象尽快融入社会。在司法所和社工的帮助下,梁某某在家附近找到了一份陶瓷厂的工作,虽然较辛苦,但其觉得能通过自身努力让父母过上好日子是值得的,也更加懂得父母对他的付出,并且决心通过自身努力,积极矫正,争取早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案例注解】
在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全面了解梁某某的具体情况后对症下药,以问题为导向,从思想、行为、情绪和解决实际困难等方面对梁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对思想方面的矫正,通过法律法规的辅导教育,增强梁某某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法律的红线不可逾越;对行为、情绪等方面的矫正,采用综合的方式开展个案辅导,协助梁某某改变不良的生活、工作习惯,转变生活态度,多和别人交流,重新树立其对自己以及生活的信息;运用结构式家庭治疗模式,协助梁某某改善家庭亲子关系,帮助梁某某的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儿理念,构建和谐的亲子沟通方式;对梁某某的就业难题,协同各方群体、链接资源,有针对性的帮助其解决就业难题,大大改善了梁某某的生活经济状况,达到了阶段性的成就。
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都是不一样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用心去观察、分析,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情况,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制定出属于他们自己的矫正方案。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他们树立信心,乐观处世,使之顺利度过矫正期,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