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审批卢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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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JDGL165303200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卢某某,男,1964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为江西省南城县,无前科。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21年3月11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卢某某3月11日至南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同日到受委托司法所接受日常监管。
社区矫正对象卢某某入矫前从事农资销售并大面积流转农田种植水稻,是种田大户。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卢某某交通肇事前已在邻县金溪县流转农田230亩,因农事生产需要,卢某某需要经常往返金溪县和南城县。卢某某向司法所询问能否短期请假,处理好事务当天就回来,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卢某某的情况符合《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向卢某某讲明了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法律规定。卢某某随即准备材料于2021年4月23日正式向受委托司法所提出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书及相关各类证明材料。
司法所接到申请后立即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南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南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指导下,要求卢某某补充、完善了材料;2021年4月28日,社区矫正对象卢某某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被正式批准。受委托的司法所对卢某某进行个人谈话,强调卢某某因交通肇事被吊销驾照,在批准期限内前往金溪县活动时,应当搭乘,严禁自己驾驶任何机动车辆,每次应当至少提前一日向司法所报告,报告可以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事项包括外出理由、期限等。卢某某激动的表示:自己因这次过失犯罪,已倾家荡产,不能外出面临违约,生活、精神压力让他陷入绝境,是工作人员让他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是缓刑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让他看到了重新开始的希望。一定不辜负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的信任,今后一定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也一定努力工作,不给政府添麻烦。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
本案中,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讲解法律规定、积极作为,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困难的行为赢得了社区矫正对象的信任和尊重,同时让社区矫正对象信任法律从而积极遵守法律。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强调对人身自由的控制,而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方式强调监督管理,给予了社区矫正对象相对充分的自由空间。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社会为矫正对象提供了更好的工作机会,使其可以顺利的融入社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也体现了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