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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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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DGL165277385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林某某,男,1965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2年1月17日被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林某某于2022年1月30日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并办理入矫手续。在接收林某某后,受委托的司法所确定了以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居委会干部、社会工作者、林某某的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按照重点管理的监管要求对其进行监管。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1.林某某是文盲,法律意识淡薄,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对其进行法律法规教育,着重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使其增强法律意识,避免重新犯罪;

2.通过走访、个别谈话、电话联络等形式,掌握其日常工作、生活状况;

3.适时与家属、社区干部座谈,强化社矫志愿者协管、帮教责任。

(三)核实家庭收入来源情况

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林某某是该镇第三渔业联社的一名渔民,一直从事近海捕捞生产作业,需要经常在汕头市至揭阳市惠来县之间海域捕捞。林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向工作人员反映,其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捕鱼是其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因捕捞需要,经常要在汕头市至揭阳市惠来县之间的海域进行捕捞作业,请求司法所批准,否则其家庭经济将受到严重影响。

(四)申请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情况

根据林某某的家庭和生活实际情况,经过研讨,受委托的司法所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指导林某某依法向区司法局申请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并要求该员在每次出海前和返回后向工作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五)批准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情况和效果

自2022年2月18日获得经常性跨市县审批以来,林某某开展捕捞作业6次,能遵守经常性跨市县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报告有关情况。林某某对受委托的司法所采取的帮扶措施深表感激,表示今后将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认真悔罪,做一名奉公守法的公民。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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