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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对社区矫正对象谢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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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DGL165271610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谢某,男,1963年7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2021年4月,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2021年4月30日,在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后汕头市金平区社区矫正机构为谢某办理接收登记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组建矫正小组,开展入矫宣告,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按照法律法规,司法所为谢某开展入矫宣告,司法所所长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送达《社区矫正应知事项告知》《信息化核查告知书》,要求谢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管理,若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同时,告知谢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通过入矫谈话,了解到谢某是偏执型精神病患者,虽然患病程度不深,但是性格内向,不善言语。根据谢某的具体情况,司法所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治保主任、志愿者及谢某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为其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一是将谢某的情况通报派出所、街道综治办、社区居委会,纳入精神患者监管,确定社区医生跟踪随访及服药治疗;二是落实谢某的监护人签订监护责任书并申领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金,一方面使其家庭得到经济上的帮助,另一方面购买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切实减少因肇事肇祸衍生的社会矛盾纠纷;三是在依法监督管理的同时通过第三方机构对谢某进行心理评估及心理疏导干预,帮助其走出情绪低谷,重新树立对生活的信心;四是按照社区矫正分类管理措施进行监管,司法所成立专班,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体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谢某的法治意识,规范自身行为。

二、通过走访谈心,积极引导,树立自信心                                

矫正小组保持每月定期(特殊时期增加频率)对谢某进行实地走访,了解谢某某的家庭困难、日常生活、服药和情绪波动等方面的情况。每日专人对其开展信息化核查,实时掌握谢某的动态,做到动态清、情况明,发现问题立即跟踪解决,不留隐患。司法所根据查访情况,在日常的监管教育中适时调整矫正方案,采取交流谈心、法治教育、困难帮扶等更加有效、合理的矫正措施,同时劝导谢某的家属,对谢某在生活上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用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使其顺利解矫回归社会。

三、组织进行教育学习及开展公益活动

在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组织对谢某参加教育学习活动,学习《宪法》《社区矫正法》《民法典》及《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谢某的法治素养,使谢某做个知法、懂法、守法、遵法的公民。同时司法所还组织谢某参加各类适度公益活动,通过这类活动强化其在矫意识,培养其为社会奉献的精神,帮助谢某在社会奉献中找到自己的社会价值,增强融入社会的信心。

四、依法实施教育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一年的社区矫正,谢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法律意识得到增强,同时也消除了心理负担,重拾生活的信心。谢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无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病情也得到很好治疗没有复发,生活重新步入正轨。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本案中,执行地司法所根据谢某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在规范日常监管的同时注重矫正对象的心理疏导和正面引导,让其重拾自信,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乐观的心态融入社会,重新走上生活的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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