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伍某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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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DGL165243037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伍某某,男,出生于1997年2月,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2021年8月,伍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随后,伍某某在规定时限内到端州区司法局报到,由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法对伍某某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教育帮扶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伍某某接收报到当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专门教育谈话,提醒他要充分意识到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牢记并遵守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并要求其必须严格遵纪守法,每天三次按要求在手机上使用安矫通APP签到。入矫首个考核周期内伍某某均能按照日常要求接受监督管理,思想稳定、服管服教、工作生活规律、表现良好。
2022年2月2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伍某某定位设备处于关机状态,其本人电话也关机,遂与伍某某家属取得联系,其家属称伍某某在2022年2月21日晚因打麻将被公安机关带走。据此,端州区司法局向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社区矫正对象伍某某失联情况通报函》,将伍某某失联及组织查找的情况进行通报。
2022年2月25日,端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收到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通报得知,伍某某于2022年2月22日凌晨伙同他人进行赌博,决定对伍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同案被通报还有伍某某开设赌场罪的同案犯梁某某。
2022年3月14日,端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伍某某进行询问,伍某某供述:2022年2月22日凌晨,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私自会见同案犯梁某某,并伙同梁某某在一饮品店以扑克形式进行赌博,后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宝月派出所抓获,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伍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应当给予警告一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对伍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期限为三个月。
(二)依法给予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及警告处罚
2022年3月18日,端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报《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批表》,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伍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期限为三个月。后经端州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同意对伍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期限为三个月。
端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伍某某给予警告处罚。同日,端州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对伍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及警告处罚情况
2022年3月22日,端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向伍某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进行了警告谈话。司法所将伍某某管理类别调整为重点管理,要求他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告二次,每月到司法所现场报到二次,同时加强教育矫正、进行个别教育谈话,使其从内心深处认清身份、接受处罚,进而积极配合监管。工作人员严肃告知伍某某再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提醒他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警醒伍某某务必高度重视。
(四)警告处罚的效果
在接受警告处罚及加装电子定位装置后,伍某某对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意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将可能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伍某某在重点管理期间,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按要求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告,每月到司法所现场报到,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并认真服从监管,法律意识有所提高,达到了警告目的。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司法所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警示教育,要求所有人员引以为戒。同时,为了尽量杜绝此类情况,营造遵规守纪的良好氛围,司法所工作人员借助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向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加强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在矫意识、将矫正管理规定牢记在心,务必防范因违反未经批准接触同案犯而导致警告处罚情况的再次发生。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给予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及警告,不仅能及时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的错误行为,避免严重后果,还能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纪律意识、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