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对社区矫正对象傅某某依法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SJJDGL165457400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傅某某,女,1978年5月出生,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均在南昌市西湖区,患有癌症、胃肠间质瘤、肝部继发性恶性肿瘤,需要定期服用靶向药物治疗。2019年6月17日傅某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病情原因,傅某某向法院申请监外执行,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司法鉴定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2020年11月24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为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1.制定矫正方案:结合傅某某个人的实际情况及心理状况,司法所定期组织傅某某学习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傅某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此外定期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和心理矫治,关心其的心理健康,使其保持良好心态,积极乐观地面对以后的人生。

2.实施分类管理:由于傅某某为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其矫正类型,司法所定期在月度进行情况报告,矫正对象每月需提供手写情况说明、医院处方笺、医院的门诊病历等,每季度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工作人员将其上传至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纸质文件保存至矫正档案,做到暂予监外执行类的社区矫正对象情况真实有效、符合监管规定。

3.经常跨市县活动:因为傅某某是南昌铁路客运段乘务员,工作情况特殊,且患有癌症、胃肠间质瘤、肝部继发性恶性肿瘤,需要定期服用昂贵的靶向药物治疗,必须维持原有工作,特向司法所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司法所向上级部门如实反映,要求傅某某每半年提供手写情况说明申请、用人单位劳务合同及相关证明、监管人承诺保证书及身份材料等。由司法所上报经常跨市县审批申请表,并向傅某某出具告知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司法所要求傅某某每次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前,必须进行报备,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登记表》并签字、按手印。每次回到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后,必须第一时间前往司法所进行指纹打卡。工作人员不定时对傅某某进行实时位置抽查,做到及时掌握及时处理,避免脱管漏管的情况发生。

4.日常监督管理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对傅某某开展上门走访工作,要求其每月按时到司法所完成指纹打卡、上交思想汇报。同时司法所不会定时对傅某某进行平台手机定位和轨迹活动抽查,要求其完成打卡定位,通过手机通话及微信等方式保持与傅某某的沟通,了解其心理活动与情况动态。及时从微信推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醒其遵守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珍惜现在的矫正机会,明白违反规定的后果,要求家属和相关人员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监管工作。

【案例注解】

司法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帮助傅某某积极改造,顺利度过暂予监外执行期,并用真实案列告诫傅某某在矫正期间一定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争取按期顺利解矫,回归社会。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