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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对社区矫正对象肖某某依法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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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JDGL165061900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肖某某,男,1997年4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为湖北省谷城县,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2019年12月12日,肖某某到谷城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情况

肖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对肖某某进行了入矫谈话,了解其家庭、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同时,根据肖某某的年龄、心理特点、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有针对性地消除肖某某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当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肖某某居住地社区,经与社区沟通,为肖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社工、肖某某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司法所要求肖某某按时报告个人情况,严格遵守集体学习、公益活动等监督管理规定。肖某某在司法所接受日常监管期间认罪悔罪态度好,能够严格遵守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所在社区的管理,按时报到,及时汇报思想,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表现较好。

(二)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过程

2021年6月18日,肖某某因工作需要,向司法所提交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了其亲属担保证明、拟前往某公司担保证明。司法所在收到其申请后立即对肖某某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经核查,肖某某于2020年6月收到某公司(公司地址位于襄阳市谷城经济开发区)聘用通知,职务为该公司业务助理。现该公司拟让肖某某负责襄阳市谷城县和西安市未央区两地业务往来和衔接工作,每月需不定时1至3次来往于两地。司法所在核查情况后,认为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中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条件。

司法所在对肖某某的经常性跨市、县申请进行审核后上报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认真审核了司法所上报的相关材料,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批准肖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有效期为六个月,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

2021年6月24日,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向肖某某送达了《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同意其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要求其在经常跨市县活动时,必须随身携带定位监管手机,随时保持通讯畅通,不得超越所批准活动范围(襄阳市谷城县、西安市未央区)活动;在批准期限内,每次往返活动前应主动向司法所进行报备;在外出期间每天通过社区矫正定位平台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同时告知其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三)审批后的监管情况

肖某某在被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期间,能够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要求,向司法所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也采取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对肖某某进行抽查,以确保肖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发生脱管、漏管情况。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本案中,谷城县社矫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职责,解决了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就业中遇到的问题,促进了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更安心地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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