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依法批准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杨某外出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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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DGL165061784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杨某,女,户籍地为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居住地为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9月17日被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7日止。2021年10月13日,杨某到襄阳市高新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调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理由
2021年11月4日,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到社区矫正对象杨某计划外出前往湖北省武汉市的申请,工作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经了解,杨某及其丈夫在襄阳市高新区经营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该公司与湖北某大学共同申报了汽车车身件精密制造技术湖北工作中心,将于2021年11月7日至11月9日,赴湖北省武汉市参加湖北省发改委高技术处举办的2021年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专家答辩评审会。经核实,杨某提供了湖北省发改委下发的《省发改委高技术处关于开展2021年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专家答辩评审的通知》,杨某所经营公司确为名单所列申报单位之一,其所述情况属实。
(二)依法依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
2021年11月4日,按照工作要求,杨某递交了外出前往武汉的申请以及有关材料,申请外出起止时间为2021年11月7日至11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执行标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的通知》,以及襄阳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结合杨某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中的良好表现,司法所依法批准杨某的外出申请,并连同杨某的申请和有关材料,一并提交襄阳市高新区社区矫正机构备案。
(三)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监督管理
2021年11月4日,司法所为杨某办理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手续,告知杨某外出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其保持手机畅通,及时汇报位置信息,严格落实外出期间疫情防控措施,按时向司法所报告事情办理进度及身体情况。
2021年11月7日,杨某到达武汉后,及时发送了进出高速路口的照片及入住酒店实时位置。在杨某外出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日通过信息化核查进行检查抽查,确保杨某没有前往申请外出地点以外的地方。
2021年11月9日晚,杨某返回襄阳后,立即通过电话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报告,11月10日,杨某到司法所当面销假,并提交了外出有关证明材料。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湖北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执行标准》第三部分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7日(含7日)以内的外出审批程序:司法所根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可以直接审批。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的通知》(鄂检会〔2020〕5号)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因人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外出的申请、审批、管理以及检察监督等工作,有效推动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不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还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不发生脱管及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同时,也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工作上的便利,避免影响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促进他们依法接受社区矫正,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