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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对开设赌场罪社区矫正对象熊某某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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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DGL164984244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熊某某,女,1971年12月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居住地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21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2021年11月22日,熊某某到禅城区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了入矫报到手续,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21年12月2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熊某某未按规定参加集中报到,且多次以微信、电话的方式联系均未得到回复;后通过熊某某女儿了解到,其12月25日曾电话告知“在派出所拘留,9号就可以出来”。司法所立即报告禅城区社区矫正机构,并向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进行核查,确认熊某某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期限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2021年12月30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向禅城区社区矫正机构送达了熊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1月10日,熊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制作了谈话笔录。

(二)撤销缓刑和逮捕情况

2022年1月11日,禅城区社区矫正机构经集体评议认为,熊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行政法规,主观恶意较大,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决定对其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同时制作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谈话笔录等,送熊某某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禅城区人民法院,同时抄送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为防止熊某某在此期间脱管,工作人员要求其每天到司法所报到,加大对其的信息化核查频次,随时掌握动态行踪。

2022年1月27日,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熊某某原刑事判决中宣告缓刑六个月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拘役四个月的刑事裁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禅城区社区矫正机构,以及禅城区公安分局、禅城区人民检察院。1月28日,禅城区社区矫正机构配合公安机关将熊某某送至看守所羁押。1月30日,禅城区社区矫正机构启动对熊某某社区矫正终止程序,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和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措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熊某某却在社区矫正期间我行我素,以身试法,最终把自己由“墙外”送到了“墙内”。本案系佛山市禅城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首个提请撤销缓刑案例,公检法相关单位密切协调配合,依法严格适用相关规定条款,对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回归社会,确保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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