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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牙克石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钮某某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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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JDGL165390201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钮某某,男,1985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在内蒙古牙克石市某镇,因犯强奸罪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接收入矫情况

(一) 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0年11月11日,牙克石市某森林公安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钮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委托牙克石市司法局对其进行调查评估。

牙克石市司法局接到委托后,委托司法所对钮某某居住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委会和派出所等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并在走访了社区干部、家属、派出所民警、被害人家属等人员后,形成了调查笔录。

(二) 对社区矫正对象钮某某接收情况

2020年12月28日,钮某某持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来到牙克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牙克石市社区矫正中心在审核了相关法律文书后,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钮某某于2020年12月29日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在告知其要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时,钮某某表现的很抵触,认为法院对其进行的判决不合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安抚了其情绪,又耐心细致的对矫正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了强调。

二、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可行性矫正方案

钮某某到司法所接受矫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其当时的状态,走访了其家庭,了解到钮某某属于大龄青年,与寡居的母亲一起生活,本次犯罪也是因为急于成家,没有理智的处理感情问题,酿成了大错。且钮某某性格内向,对这件事很敏感,怕被人知道造成影响。司法所工作人员考虑到这一点,在以后每次的入户走访中,都只有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没有让辖区的居委会人员同行。

同时,根据钮某某的年龄、工作情况、心理特点、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综合评估分析,司法所建立了由司法所、派出所、辖区居委会、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家属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并为其制定了可行性的矫正方案。

一是考虑到矫正对象的文化水平低,对法律的认识不够等因素,对其开展《刑法》《社区矫正法》的学习,提高其法治观念,增强其在刑意识,预防再犯罪;

二是开展心理矫治,针对其存在的心理问题,通过讲案例,分析相关案件,对其定期进行心理测试等方式,帮助其疏导心理问题。

(二)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钮某某在辖区的某煤矿工作,作为井下工作人员,需要经常倒班,司法所为保证将监管工作落实到位,沟通其所在单位,了解其在单位的工作情况、倒班的时间段,除要求其遵守监管规定外,司法所工作人员合理安排时间定期开展走访,对其存在的生活上的困难协调辖区居委会帮助其解决。根据其日常表现,适度调整矫正方案,有效的开展矫正工作。

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管理,钮某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产生了信任,不再排斥。也愿意配合司法所的工作,能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活动,思想上也有了较大转变,能够与周围的人进行交往。通过测试,心理问题也得到了缓解。钮某某表示,会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安心矫正。

【案例注解】

本案中,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钮某某的犯罪原因及犯罪类型,有针对性的,制定人性化的矫正方案,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时的日常表现、心理动态及居委会、工作单位、家属的反馈,适时调整矫正方案,在日常对与矫正对象谈心,激励、鼓励矫正对象向好的方面转变,通过心理疏导、测试等方式,让其放下心理包袱,顺利的完成矫正,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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