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对社区矫正对象宝某某依法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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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JDGL164922960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宝某某,女,1989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某街道,居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某街道。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罪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2021年10月9日,宝某某到满洲里市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宝某某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干警、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其直系亲属等成员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小组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对宝某某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情况
宝某某已婚,与爱人共育一子。本案中宝某某的爱人也因本案被羁押在浙江省。宝某某在满洲里独自照顾幼子。同时在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管理中知悉,宝某某患有心理疾病抑郁症。在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查阅其本人提交的病例和相关的材料证明后,确定了其本人的情况基本属实。此次犯罪主要原因是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司法所根据宝某某犯罪类型、犯罪原因、以及社会适应评判表、需求评判表、心理测试等结果,为其确定了以建立遵纪守法意识为主、心理帮扶为辅内容的矫正方案。
(三)实施心理健康辅导
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宝某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她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使她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司法所适时提供心理咨询,帮助宝某某释放不良情绪,消除压力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减轻心理压力,宣泄不良情绪。
(四)定期报告情况
入矫初期,司法所将宝某某列为严格管理对象,要求其定期电话报告、书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情况,以提高其在矫意识和身份意识。入矫六个月后,根据宝某某的矫正表现,司法所将其管理等级调整为普通管理。
(五)日常监管情况
1.强化法治观念。为了让宝某某能够了解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司法所规定其学习《刑法》《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经历撰写学习笔记。司法所利用集中教育、律师讲堂等机会,向宝某某讲解真实案例,以此引导其树立正确观念。
2.营造良好环境。宝某某的哥哥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宝某某有不当之处予以提醒,察觉到宝某某有情绪波动时,及时主动告知社矫工作人员,为宝某某创造了一个有利的矫正环境。
【案例注解】
司法所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做好对宝某某的社区矫正工作:一是汇集多方合力,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奠定良好基础。在宝某某入矫之初,司法所就根据她的实际情况为其确立了包括社区及家属在内的矫正小组并为其制定了以心理矫正为主的矫正措施。二是在矫正工作中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小组的作用,对社矫对象加强入户走访,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和疏导,以情感人,真正走入其内心开展教育矫正工作,使其减轻心理负担,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三是矫正过程中坚持鼓励与教育并行。对社矫对象加强日常教育的同时,注重不断对其进行疏导与鼓励,帮助其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自觉修复社会关系,顺利度过矫正期,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