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海拉尔区司法局对妨碍公务罪社区矫正对象包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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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JDGL164922869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包某,女,1991年生人;
目前职业为打零工,主要负责给裁缝店的蒙古袍制作扣子,月收入3000元左右。婚姻状况为离异,有一个女儿读小学,独自抚养女儿。父母均在新巴尔虎右旗生活。
性格特征:从其犯罪情况来看,遇事冲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从与其接触及社区网格员反应,平时非常敏感,且胆小,说话都不敢大声,由此可见,其具有双重人格。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调查评估期间,司法所认为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管理,性质恶劣,并且有伤害警察的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考虑到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从有利于未成年成长的角度,同意其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初期,包某对所犯的罪行并不认可,认为其违反防疫秩序、伤害警察的行为事出有因,且对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遵守不严格。
司法所针对包某制定了一整套具体矫正方案,包括帮助其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其法治意识、加强心理辅导等措施。
一是对包某进行法治教育。在入矫时认真讲解《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组织其认真学习。从法律层面要求其对自身的行为有深刻的认识,使其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二是定期走访了解其生活情况。司法所在对其进行走访时,发现包某的家十分干净整洁,由此可见其是一个热爱生活的人。只不过是只读到初中,文化水平略低,理解能力较弱。并且婚姻不幸,导致了其不良的心理状态。通过与其谈心,让她能够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敞开心扉,从内心产生信任。
三是心理疏导,使其性格及认识有所改观。包某作为敏感型人格,时而自卑不敢与人接触,时而情绪化不能控制自己,酿成严重后果。司法所从包某最关心的子女教育话题入手,通过关心及倾心交谈,让其放下戒心、敞开心扉,从最开始的敏感抵触,到现在的毫无保留,通过心理疏导,包某重拾生活信心,也有利于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
四是鼓励其参与公益活动。调查评估阶段,包某表示其在海拉尔没有亲人朋友,无法提供担保人。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鼓励包某多多参与公益活动,一方面对其性格塑造有积极的影响,一方面通过与人接触改变其性格,更加有利于社区矫正。
包某目前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十分信任,有任何情况第一时间和司法所沟通,主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社区矫正情况。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有一定的认识,认为在新冠疫情期间更应该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不给社会添乱。在社区矫正中,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按时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表现良好。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虽然是一项很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但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该更加的注重人文关怀,打造“有温度的社区矫正”,让矫正人员在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改造的同时,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原因,重塑自己的人格,重回人生正轨,做一个对社会、对国家有用的人。
一是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犯罪人员,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有悔罪心理,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等同于恶性犯罪的人员来对待,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这样容易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自卑、自闭的心里,阻碍沟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
二是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人性化管理。要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充分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社区矫正对象适应社会的能力。
三是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心理创伤抚慰和社会适应性心理训练,排除社区矫正对象潜在的负性心理情绪和危险行为倾向,稳定其改造情绪,提高矫正质量,使其健康平稳地渡过矫正期,顺利平安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