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对交通肇事罪社区矫正对象邵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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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JDGL165027001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邵某某,男,1994年2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海南省白沙县,2019年6月2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白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矫正期限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1年6月26日,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严格监督管理,及时发现违规
2021年6月3日早上,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抽查定位时发现,邵某某6月2日晚23时11分起至6月3日凌晨2时37分的定位轨迹位于昌江县石碌镇,已出白沙县县域,工作人员随即电话联系了邵某某。邵某某一开始并不承认其本人有越界的行为,工作人员要求其到司法所报到,并将定位轨迹播放给他看。邵某某承认6月2日晚至6月3日凌晨,确实到昌江县。工作人员询问其外出的原因时,邵某某表示去考察朋友清吧的营业情况。
(二)坚持违规必究,依法实施训诫
对于邵某某的违规行为,受委托司法所进行了专门讨论,一致认为,邵某某未办理请假外出的手续,擅自外出至昌江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训诫审批表》,提请白沙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邵某某给予训诫处分。经白沙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评议,批准了受委托司法所提请对邵某某给予训诫的申请,对邵某某做出了训诫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
(三)引导教育反思
在对邵某某进行个别教育时,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告诫其受到训诫后,如再不知悔改、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惩诫。通过教育,邵某某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罚,今后一定会汲取教训,遵纪守法,争取早日融入社会。
(四)调整监管方案
1.加强学习教育,增强其在矫意识。鉴于其训诫时间与解矫时间相差不足一个月,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了确保其能顺利解矫,要求其每天过来参加学习教育,增强其守法意识。
2.加强家庭成员的帮教作用。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找邵某某的妻子谈话,告知其邵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白沙县域的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并告知后果。与此同时,引导邵某某的妻子想象邵某某因违反监管规定而导致的严重后果,希望其妻子平时多关注关心邵某某,加强对邵某某的监督,确保其能顺利解矫,一家人能在一起。
3.提升监管级别。邵某某受到训诫后,受委托司法所将其管理等级从普管降至严管;在日常中安排其学习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求其在每月的思想汇报中记录学习心得;要求其每日到司法所当面报到,工作人员根据其汇报的动态情况开展针对个别教育。
【案例注解】
本案中,信息化核查手段充分发挥全天候监管作用,遏制住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管的“小动作”。在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规问题后要严格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惩处社区矫正对象,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回到正轨,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平稳可控,安全的度过剩余的缓刑考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