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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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DGL163937609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在四平市铁西区执行社区矫正,王某某于2021年12月11日到铁西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报到登记。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受委托的司法所为其成立了以司法所长、公安派出所民警、社区干部、志愿者及王某某妻子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了帮教协议,矫正小组成员配合司法所对王某某进行日常监管、教育、帮扶。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受委托的司法所针对王某某个人情况,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
1.监督管理措施:严格落实电话报告、到所报到、思想汇报、严格外出请假等监督措施;
2.教育矫正措施:加强个别教育,重点是身份意识和法律常识教育,严格落实每月学习教育、参加公益活动的规定时间;以集中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增强自身法律意识;
3.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鼓励王某某再次创业,守法经营,早日回归社会。
(三)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王某某入矫后,前三个月为严管期,须按严管类进行监管,严管期满后,根据其日常表现情况,经受委托司法所考察重新确定监管类别,实施分类监管。
1.每周四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并口头汇报工作生活和学习情况;
2.每月向受委托的司法所上交书面思想汇报;
3.每月按要求到受委托的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开展信息化核查和走访核实情况
王某某到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王某某信息录入社区矫正信息系统,不定时开展信息化核查。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对其进行走访,了解其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通过司法所的监管、教育和帮助,使得王某某深受感动,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深刻的认知,能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个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依法开展信息化核查和入户走访,取得了较好成效,社区矫正对象内心深处接受社区矫正,有助于其日后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