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对社区矫正对象麦某某依法予以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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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JDGL165026741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麦某某,男,1994年9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2019年12月23日,麦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海南省昌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月4日起至2023年1月3日止。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依法给予训诫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1年3月4日,社区矫正对象麦某某以到省三亚监狱接自己的弟弟出狱为由向执行地司法所提出申请外出。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驳回麦某某的外出申请。工作人员担心麦某某会在司法所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离开昌江县,特别关注该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轨迹(2021年3月4日晚,社区矫正对象麦某某还处于在昌江县辖区内)。
2021年3月5日上午8时许,司法所工作人员登陆海南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时发现麦某某的手机是无信号状态。随后工作人员拨打他的电话,电话处于关机状态。于是工作人员对麦某某行踪进行走访和调查,通过走访调查麦某某家属,均反映不了解麦某某的行踪。最后通过联系前往省三亚监狱接送刑满释放人员必接必送的工作人员才得知,麦某某早已和他们一起坐车前往三亚接人,现已位于省三亚监狱。社区矫正对象麦某某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法的外出审批制度,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训诫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21年3月6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训诫审批表》,提请昌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麦某某给予训诫处分。
经昌江县社区矫正局评议,批准了执行地司法所提请对麦某某给予训诫的申请,对麦某某做出了训诫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3月9日,麦某某本人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所长协同选派民警向麦某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并要求麦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训诫书送达后,司法所所长及选派民警对麦某某进行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训诫效果
被训诫后,麦某某作了深刻地反思,认识到自己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错误行为及产生的严重后果。在之后的社区矫正中,麦某某积极参加学习和公益活动,服从司法所的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目前表现良好。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集中学习教育中利用本次对麦某某的这次训诫,对所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一场警示教育,带领社区矫正对象学习《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重申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服从司法所的管理和教育,不再发生类似的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事情。
【案例注解】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督管理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训诫,矫正其违规行为,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训诫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