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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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DGL164350961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男,1987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居住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于2021年8月5日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8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成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
鉴于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视国家法律,受委托的司法所按照“衔接好、监管好、引导好”的工作思路,成立由工作人员、村居委、家属和社工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借助亲情和法治的力量多角度强化矫正效果,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一是对其开展法律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观念,杜绝侥幸心理,提高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二是组织其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提高社会责任感。
(二)发现违规违纪行为
2021年8月20日,工作人员核查人机分离情况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张某2021年8月20日凌晨关机9小时,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曾于2021年8月19日提醒其2021年8月20日上午9点30分到司法所参加入矫宣告,但张某仍迟到1小时。经谈话了解,张某在2021年8月19日晚和同事聚餐到凌晨3点,监控手机电量耗尽自动关机。同时,因聚餐太晚,导致第二天入矫宣告时迟到。工作人员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相关证据材料,集体研究讨论张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三)依法给予训诫处罚
2021年8月20日,司法所按照相关规定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佛山市三水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给予训诫处罚。9月1日,三水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对张某作出训诫决定,出具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四)依法送达文书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021年9月13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告知其若继续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严重后果,教育张某必须端正矫正态度,严格遵守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同时,向张某现场宣读和送达《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张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按手印确认。
(五)依法加强管理
针对张某的本次违规情况,工作人员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一是加强管理,进一步增加人机分离抽查和走访频次,及时掌握张某工作和生活上的异常情况;二是加大教育力度,强化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学习,增强张某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六)训诫效果
经训诫,张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承认了错误,表示将继续接受司法所的监督。张某遵纪守法意识有了明显提高,达到了训诫目的。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本案中,鉴于张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身份意识差,未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受委托的司法所通过对张某的违规行为进行训诫处罚,一方面形成震慑,有效提高了张某的在矫意识和守纪意识;另一方面又促进其改过自新、汲取教训、积极悔改,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能有效、顺利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