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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司法局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乔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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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JDGL166899616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乔某某,男,1938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 2018年7月17日因诈骗罪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2018年8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由准格尔旗司法局对其进行接收并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18年8月3日,准格尔旗司法局收到了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乔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鉴于乔某某年老体迈,行动不便,准格尔旗司法局与受委托的司法所于2018年8月6日上门进行接收并宣告,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在入矫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与乔某某进行了面对面的交谈,通过向乔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加强其自觉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初步建立了工作关系。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建立乔某某档案材料,走访村居社区,对乔某某的情况进行了基本了解。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干警、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确立矫正方案,并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按照规定,应当每月进行思想汇报,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但由于乔某某年纪较大,行走不便,加上目前患病治疗中,所以不能来司法所报告。为了更好地实施社区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按时去他家里进行家访,了解其思想状况,生活情况,讲解法律知识,并且注重心理上的疏导。通过对其主观心态上的纠正,从主观方面尽量降低再犯的可能性。并通过手机进行日常管理,定位监控。同时工作人员本着尊重他、接纳他、关心他的工作理念,让他对自己的行为有正确的理解,通过其矫正小组,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帮教效果。如果发现在生活中存在难题,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帮其解决问题,帮助其适应社会。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依据相关规定,严格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社区矫正要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虽然严肃但不缺温情,让社区矫正对象了解到虽然犯了罪但社会并没有因此抛弃他们,前途也不是一片黑暗。让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教育,更好地融入社会,不仅是我们管理者的责任,也是他们家庭、亲人、朋友等这些身边人的责任,让社区矫正对象知道身边的人都在关心、帮助他们,通过心理矫治其错误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帮助他们重新找准自己的社会位置,重树信心,有效地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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