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对社区矫正对象余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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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JDGL164429184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余某,男,1993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居住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2020年9月25日,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20年10月13日,余某到景德镇市珠山区司法局报到入矫,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余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2021年01月31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收到平台发送的余某越界短信,通过社区矫正执法监管统一平台报警系统发现余某已擅自超出定位区域。工作人员立即对余某的定位信息进行截图存档,接着向余某打电话核查他的动向,并用微信确定其实时位置。
工作人员根据余某定位轨迹发现,其已擅自前往南昌市,便责令余某立即返回景德镇。余某立即返回了景德镇。
余某第二天和其矫正小组成员立即赶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余某交待,其因爱人怀孕胎盘不稳,想去南昌拿保胎药和针,在未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或请假的情况下,于2021年01月31日离开景德镇到了南昌市。鉴于余某违反外出规定的事实,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一次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21年2月1日,司法所填制《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提请珠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社区矫正对象余某警告处分。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第2项之规定,提出对余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申请,司法局经研究于当天同意余某作出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02月01日,在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向余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要求余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并与余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余某在收到警告决定书及谈话教育后,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明白了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可能会失去在外矫正的机会。其表示在矫期间一定遵守社矫规定,好好改造。余某在矫意识有所增强。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于余某的这次警告处理,司法所将其编制成案例,借此组织在矫对象开展警示教育,以此案例为反面教材,让在矫对象引以为戒,深化其法规制度意识,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效果。
【案例注解】
此案例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法规意识淡薄、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并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促使其深化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