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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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DGL163850235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0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德市,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2022年8月15日,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2022年9月6日,王某到珠海市高新区综合治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违规情况
入矫后,王某悔罪意识不强,不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在入矫当月,王某2次未按要求接受信息化核查、2次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性的线上教育活动。针对上述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错误,并按规定进行了扣分处理。经批评教育后,王某不知悔改,依然我行我素,在10月上旬,再次出现未经批准不参加教育学习活动和不按时进行微信在线打卡的情况。
二、给予训诫情况
王某在矫正期间未按要求接受信息化核查、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活动,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并报请珠海市高新区综合治理局审批后给予王某训诫一次。王某受训诫处罚后,从内心深处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写了一份检讨书,并表示自己在接下来的矫正期限里,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要求参加各项活动,积极配合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三、调整矫正方案情况
鉴于王某违规且经教育后仍不改正,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进行了风险研判,并安排延伸监管警察和心理社工对王某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王某不配合司法所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原因。经了解:王某在某工地任“小领班”,工地正处在赶工期,工作压力大,再加上自己带的工人经常出差错,导致其情绪一直很差,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监管。针对上述情况,司法所立即调整对王某的矫正方案:一是征得王某的领导同意后,将其以担保人身份纳入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王某开展矫正工作。二是开展心理疏导,缓解王某因工作而产生的焦虑情绪。三是加强谈话教育,强调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避免王某再次发生违规情况。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在矫正期间未按要求接受信息化核查、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活动,司法所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规定》进行了扣分处理。经教育后,王某仍不改正,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给予王某训诫,体现出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其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促使其端正矫正态度,做到真心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