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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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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DGL163590306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男,1996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2019年9月3日,张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2019年12月27日,张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违规情况

2021年1月15日,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张某没有按时参加,经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催促后才姗姗来迟。问其为何迟到,其解释称在工地工作到半夜,睡晚了而且忘记了调闹钟。针对张某不按规定时间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的行为,司法所所长对张某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要求其清楚认识到自己的身份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否则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受口头批评教育后,张某不知悔改,依然我行我素。2021年2月4日,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张某无故缺席。张某之所以再次违反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经研判分析后,认为主要原因是张某觉得自己只差几个月就要解矫了,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司法所经研究后于2月5日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斗门区司法局给予张某训诫处罚。经审核,斗门区司法局同意给予张某训诫处罚一次。

二、训诫情况

2021年2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宣告室向张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组织其再次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时,告诫张某如果再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会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对张某训诫处罚后,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一、加强监管力度。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张某的哥哥专门进行谈话,严肃告知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后果,叮嘱其认真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职责,督促其弟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二、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通过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的方式组织张某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使之更好地约束自己。三、加强谈话教育和实地走访,及时了解张某的工作和思想情况,精准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三、训诫的效果

受训诫处罚后,张某清楚认识到了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端正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直至解矫,张某没有再出现任何违规的现象。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本案中,张某第一次违反矫正管理规定时,鉴于情节轻微,司法所对其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但是张某不知悔改,依然我行我素,再次违反矫正管理规定。依照上述规定,司法所及时、依法提请斗门区司法局给予张某训诫处罚,既体现出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又体现出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威严,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很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能够促使其严格遵守矫正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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