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魏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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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DGL163590362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魏某,男,1974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20年9月10日,魏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魏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3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违规情况
2021年5月8日,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收到法院对魏某判处缓刑的法律文书材料,魏某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魏某应当于2021年5月5日前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但魏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到。5月8日当天,香洲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魏某,但电话一直无法接通。5月10日,魏某回电香洲区司法局,称自己在深圳市参加面试,不在珠海市。工作人员告知魏某,不按期报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要求其立即返回珠海市并到香洲区司法局报到。5月11日,魏某到香洲区司法局报到。
(二)训诫情况
魏某被判处缓刑后,延迟了六天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经香洲区司法局决定,给予魏某训诫一次。2021年5月26日下午,香洲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向魏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现场对魏某进行个别谈话和批评教育,要求魏某明确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并告诫魏某,如果再有违规行为,将视情节依法给予其警告或提请法院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三)训诫的效果
在5月份的集中教育学习大会上,受委托的司法所将魏某受训诫的情况向在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通报,提醒社区矫正对象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增强身份意识和在刑意识。魏某受训诫后,深刻认识到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端正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魏某表示,在接下来的矫正期限里,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受委托的司法所做好对自己的矫正工作。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本案中,魏某法律意识淡薄,被判处缓刑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香洲区司法局依法给予其训诫。魏某的案例,让社区矫正对象深刻感受到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意识,能有效降低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违法犯罪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