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喻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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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JDGL163694740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喻某,男,1971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宁乡市,经常居住地为吉安市吉州区。2020年6月、10月、12月,喻某在共青城市南湖(属禁渔区)使用拦河网(属禁用工具)等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合计八十余万斤,永修县人民法院认为喻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2022年1月18日到吉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登记报到,由执行地受委地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监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况
入矫后,喻某手机号已纳入社区矫正移动定位监管平台,并注册“心岸”APP,能实时核查位置和活动轨迹,执行地司法所通过入矫宣告、入矫谈话和教育,强化其法治意识,告知其必须遵守社区矫正相关法规及信息化核查事项,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受委托司法所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志愿者、社工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根据实际制定了矫正个案,负责对喻某严格管理和教育帮扶。
2022年1月29日上午,受委托司法所发现喻某在“心岸”APP未按时签到,便打电话询问,但电话一直处于未接通状态,受委托司法所立即通过社区矫正定位监管平台查询其手机行动轨迹,轨迹显示在吉州区范围内,无越界报警记录,工作人员立即打电话给其家属,家属称其前往吉安市吉州区某镇看望母亲未带手机,司法所告知其家属待其返回后立即电话报告并到司法所报到。当天下午下班前,喻某仍未到受委托司法所报到。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向其家属询问情况,家属称其母亲身体不好,仍在探望中未返回。直至1月30日上午,喻某才前往司法所报到。经工作人员询问确认,其人机分离,未经批准看望母亲后又开车前往新干。
(二)警告处罚情况
2022年1月30日,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喻某进行了询问,形成了询问笔录,并与1月29日司法所核查记录,固定了其人机分离、不假外出的证据。1月30日,受委托司法所将《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吉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给予喻某警告一次。1月30日,吉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喻某警告一次,并制作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警告决定书送达情况
1月30日,受委托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喻某宣读《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让其在警告决定书上签字,并进行了一次个别谈话,告知其所犯错误和影响,重申了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喻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今后一定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决不再犯。
给予喻某警告后,受委托司法所利用辖区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的时机,向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宣读了对喻某的警告决定,并以其因违规而受到处罚行为作为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震慑、警醒作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要认真吸取他人教训,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
通过给予警告处罚,喻某向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交代了犯错原因,主要是抱着侥幸心理,自认为只出去一天,时间短,人机分离不会显示越界信息,且有家属打掩护,不易被区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司法所发现。喻某宁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后,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意识明显提高,对待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改善,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和服从执行地司法所的监管,认真遵守各项社区矫正规定,按时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活动。
【案例注解】
一、喻某违反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处罚,彰显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本案中,喻某自认为将用于定位监管的手机交于在本区域亲属或朋友保管使用,造成未脱离监管的假象,人机分离不会被发现。如果社区矫正机构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组织或没有认真细致进行信息化核查,可能就发现不了其不假外出、人机分离的违规行为。因此,在加大智能化核查等信息技术设备的应用力度的同时,还要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健全信息化核查制度,发挥矫正小组成员和家庭成员的监督作用,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和矫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