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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对社区矫正对象郑某依法给予表扬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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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DGL163877405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郑某,男,1986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2018年4月,郑某因犯赌博罪被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2018年5月1日,郑某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核对社区矫正对象文书情况

2018年4月29日,湛江市徐闻县司法局收到徐闻县人民法院对郑某宣告缓刑的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经核查,法律文书完备,工作人员随即电话通知郑某5月2日到司法局报到。

(二)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接收情况

2018年5月1日,郑某来到徐闻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核实身份信息后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将港澳通行证、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代为保管,出具了《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告知其须于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2018年5月1日,郑某到司法所报到。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郑某犯罪前在徐闻县经营水产生意,居住在徐闻县某镇,与本镇居民交往较多。因此,司法所成立了以司法所长、派出所干警、社区干部、志愿者及郑某父亲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了帮教协议,矫正小组成员配合司法所对郑某进行监管、教育、帮扶。

(四)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郑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采用心理测评、谈话谈心、入户走访以及询问村委会等方式,对郑某的家庭情况、生活情况以及思想动态进行了基本了解,并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依规定,前三个月列为重点管理对象,每月至少到所报到和汇报思想2次;二是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各不少于2次;三是定期对其进行谈话和走访,并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矫正措施。

(五)实施监督管理情况情况

郑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依法将郑某的信息录入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并对其常用手机号码实施定位监控,每天不定时查看郑某的活动轨迹,查看是否有异常现象,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六)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要求,每月落实入户走访制度,通过与其亲属、村委会干部等交谈,了解到郑某自入矫后,不愿与人交流,经常一个人待在房间里,家里人对其十分担心。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这个情况后,便利用入户走访的时机,与其谈心,开导其要放松心态,正确认识自身犯罪行为,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做一名守法公民。同时,嘱咐其家人多陪伴,多关爱,多倾听,劝导其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不要有思想包袱。经过谈心后,郑某思想情绪有所好转,遇到工作生活问题,不仅能主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而且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七)给予表扬情况

2020年4月24日上午,郑某在驾车途中,发现一名骑摩托车的老人因闪躲过往车辆,摔倒昏迷并被摩托车压住整个身躯。郑某见状后,毫不犹豫停车,并对受伤老人进行施救,及时拨打120、110电话,为抢救老人赢得了宝贵时间,最终老人获救,无生命危险。2020年12月25日,郑某被湛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奖,并颁发证书。事后司法所将郑某的“见义勇为”情况上报至县司法局,经县司法局审批同意表扬后,组织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宣读了县司法局对郑某的表扬决定书,并号召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向郑某学习,自觉接受监管,积极改造自我,做一个诚实、守信、守法、乐于助人的公民。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或者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等突出事迹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

郑某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在遇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危险时,能挺身而出,主动伸出援手,对其施救,展示了“见义勇为”的高尚品格,传递了社会正能量。郑某从社区矫正对象到“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蜕变,充分展示了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悔过自新、回报社会的生动实践,为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树立了重塑人生的信心,成为了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共同学习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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