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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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JDGL162400661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3日至2022年4月2日。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1年4月,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自行到福建省寿宁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于当天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确定矫正小组成员并制定矫正方案。4月14日,寿宁县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其参加入矫教育。
5月11日,刘某某申请外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理由是其父亲在惠州市打工,因身体不适住院,需刘某某前往照顾,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寿宁县社区矫正机构审查,批准刘某某请假外出,时间为5月12日至5月17日。5月17日上午批准外出时间即将届满,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刘某某,通知其按时回来,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外出管理规定。刘某某却表示要带其父亲去打新冠疫苗,不能按时归来,但是不肯明确具体返回时间。5月18日至19日,经寿宁县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促刘某某立即返回寿宁县,刘某某购买了5月20日的火车票返回。下午,刘某某到寿宁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即对刘某某开展谈话,调查核实其外出期间的情况。刘某某表示其就想多留在惠州市陪陪父亲,以为已经请假了,拖延几天返回了也没有关系。
2021年5月21日,寿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召开奖惩工作组会议,对刘某某外出逾期3天未归的违规行为,研究一致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刘某某训诫一次,并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该社区矫正对象五月份月考核不合格,管理类别由二类管理调整为一类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了调整,对其开展个别教育。刘某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十分后悔自己的违规行为,今后一定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珍惜改过的机会。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对刘某某的训诫处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