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夏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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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JDGL162208155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夏某,女,1982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2020年5月20日,因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由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报到情况
2020年6月9日,夏某到清流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随后由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受委托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社工以及夏某家庭成员构成,并为其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
二、发现、核查其违规行为情况
在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进行日常信息化核查工作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夏某多次不按规定时间汇报位置信息:
2020年12月2日晚上、2021年3月20日晚上,这次两次未按规定时间汇报位置信息情况发生后,司法立即对其进行电话核实和入户核实。经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夏某因在家带孩子忘记汇报,随后进行严肃的个别教育,其本人保证绝不再犯。
2021年5月15日下午,司法所在进行日常的信息化核查工作时,再次发现夏某在当天上午未在规定时间内汇报的位置信息,立即对其进行电话核查和面对面核查。经核实,夏某在家中做家务,忘记了汇报时间。
社区矫正对象夏某思想有所麻痹,不按规定时间汇报位置信息,且经司法所教育后仍不改正,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报到、会客、外出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夏某训诫一次。
三、给予训诫情况
2021年5月18日,受委托的司法所按要求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提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夏某给予训诫处罚。经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训诫处罚决定。
四、训诫决定书送达情况
2021年5月19日,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受委托的司法所,会同夏某的矫正小组,向夏某当面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对夏某进行了个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训诫处罚对她的严重影响。要求其每日早中晚三次必须按规定通过福建省在矫通手机APP汇报位置信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同时加强学习教育,每两周到司法所报到并做书面报告,强化其在矫意识,使其认清自身身份,从而积极配合监管。
五、训诫处罚的效果情况
通过谈话,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到社区矫正对象夏某独自一人抚养照顾孩子,同时又要上班赚钱,生活压力较大。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引导其释放压力,阳光生活。夏某通过此次训诫,再次明确自身社区矫正对象身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也进一步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表示今后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端正态度服从监管。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夏某此次训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以此训诫为案例,要求辖区所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们要引以为戒,做到举一反三,自觉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规定。同时,为了防止此类再次发生,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福建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平台,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每日打卡签到汇报位置信息的检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夏某给予训诫一次。
追其违反监管规定的根源,在于社区矫正对象当前生活存在的状态,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也应当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现实存在的思想上的问题和生活上的困难,积极地为对象提供帮扶教育,帮助其化解社区矫正期内遇到了思想和生活上的困难,积极接受社区矫正,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