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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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JDGL167210610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男,1975年10月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2022年9月,因滥伐林木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2022年10月12日,陈某到宜春市袁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违规行为
2022年10月28日,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陈某来司法所指纹打卡,陈某拒绝,表示下个月再过来,并挂掉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信息化核查,发现陈某存在越界情况,越界地点为广东深圳。经核实,陈某未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私自前往广东深圳。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陈某,要求陈某立即返回,但陈某以需要这份工作赚钱供孩子上学,自己一个月会回来两次打卡为由拒绝返回。
(二)给予警告处罚
2022年10月13日下午,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在明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袁州的情况下,私自到广东深圳去打工,被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并责令其返袁,于10月29日回到袁州。陈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相关规定。受委托司法所合议后认为,陈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打工,脱离司法所监管16日,属于情节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司法所向袁州区司法局提请给予陈某警告处罚,一并提交调查证据、谈话笔录等材料。袁州区司法局依法决定给予陈某警告处罚。
(三)教育及成效
受委托司法所和袁州区司法局分别对陈某进行警示谈话教育,告知其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严重性,受到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将依法提请撤销缓刑。陈某对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改观。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引导,加大法治教育力度,强调违反法律法规和日常监管规定的后果;另一方面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力,促使社区矫正对象养成遵法守法自觉,实现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