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司法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魏某某跨市县活动审批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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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JDGL167204018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魏某某,男,1977年1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资溪县,居住地为江西省资溪县。2019年3月22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魏某某自进入社区矫正以来,能服从受委托司法所和县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按要求完成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各项任务。2022年4月28日,社区矫正对象魏某某因其妻子在福建省光泽县开设了餐饮店,生意太忙管理不过来为由,向执行地司法所提交了《社区矫正对象经常跨市县活动申请书》,同时,提交了餐饮店股东合作协议、品牌授权及技术服务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受委托司法所根据其申请材料上报了《社区矫正对象经常跨市县活动审批表》。2022年4月30日,为进一步核实核查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受委托司法所组成联合核查组,前往福建省光泽县上门现场核查其申请跨市县活动审批资格情况,经查看其股东合作协议、合同、营业执照、结婚证等佐证材料,经审核,其所提供材料与原件相符。2022年4月30日,我局依法审批了社区矫正对象魏某某的经常跨市县活动审批。交通路线为资溪县到光泽县,批准期限为三个月,审批日期为202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每次时间为每星期3天,频次为每月4次。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是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两个重要内容,我们既要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又要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管控,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工作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局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前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规律性、短时间外出至固定的市、县活动的,可以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确因正常工作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劳动关系、派遣等证明材料”。据此,社区矫正对象魏某某的情况符合该项条款,属于确实因工作生活原因,需要经常离开县域范围跨市县活动的范畴。
在该项社区矫正事项审批中,难点就是社区矫正对象魏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不符合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中条款的内容,我局为全面核实核查其真实情况,故前往其开设的餐饮酒店现场进行核查,结合其家庭情况,故于2022年4月30日对社区矫正对象魏某某作出了同意其经常跨市县活动的审批,并同时向其送达了《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告知其在经常跨市县活动期间,要遵守的规定及要求,回县后第一时间向执行地司法所报告外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