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余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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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JDGL167213026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余某某,男,1995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矫正期限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为安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2018年6月27日,余某某到安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入矫登记和谈话教育,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余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发现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足,认为自己不是主犯,对执行社区矫正不以为然,虽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但从心理上没有完全重视自己目前的身份,缺乏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在发现余某某思想情况后,司法所加强了对其日常走访和信息化核查等日常监管措施。
2021年11月22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信息化核查方式,查询到余某某未报告擅自外出到赣州市章贡区,随即拨打余某某的电话进行核实。余某某承认其确实已离开社区矫正执行地,工作人员则通知其立即返回执行地,余某某于次日返回。
司法所根据余某某未经报告擅自离开社区矫正执行地的行为,并结合其存在的不按时报告思想汇报等不配合管理的情况,向安远县社矫管理局给予余某某训诫一次。安远县社矫管理局对余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况进行了核实,依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余某某训诫。
2021年11月24日,经安远县社矫管理局审批作出训诫决定。2021年11月25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训诫文书送达余某某,并对余某某进行训诫谈话。在训诫过程中,工作人员从“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三个方面对余某某进行警示教育,向其讲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性质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根源,再次对其强调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并向余某某提出明确的改正方向和期限,告诫余某某要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自觉学法、守法、遵规、改过,成为守法公民,争取顺利回归社会。
通过训诫教育,余某某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有了更深的认识,增强了对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在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教育上的态度有了明显的改进,能够主动服从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教育活动,至矫正期结束,余某某没有再出现过违反社区矫正监管教育规定的情况。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规定,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余某某依法给予训诫,既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的开展,也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性,这既是对余某某本人的警示,也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有效的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使社区矫正对象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威严,从而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管教育规定,顺利完成社区矫正,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