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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吴某 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 案例时间:2020-04-2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SJZC156801969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男,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现居住地为上海市徐汇区。吴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吴某于2019年4月15日到徐汇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并于4月17日起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8月14日8时许,徐汇区社区矫正中心值班民警在指挥中心查询移动监管平台时发现,吴某于8月13日晚23点越界,电子监控定位位于湖北省黄岗市。值班民警当即要求其回沪,但吴某拒绝执行。期间经反复沟通劝说,8月15日上午8点50分,吴某自江西九江市搭乘高铁返沪,当天下午15点30分,吴某至徐汇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民警立即对其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证据。

2019年8月21日,徐汇区社区矫正中心召开公检法司四方联席会议,就吴某不假外出一事进行专题研判,并就对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8月22日,徐汇区司法局根据徐汇区社区矫正中心提供的材料,通过事实复核认定,吴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于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5日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至湖北省黄岗市及江西省九江市,并拒绝民警劝返,执意逗留多日,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2019年8月22日,徐汇区社区矫正中心填报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徐汇区司法局认真审核后,于2019年8月22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公安分局提交《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提请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公安分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经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公安分局查明,吴某在缓刑期间,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离开监管地,私自外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8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吴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2019年9月4日,吴某行政拘留期满,司法所对吴某进行个别教育,在教育中吴某表示,自己之前不重视社区矫正,在矫意识不强,抱无所谓态度私自外出,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这次行政拘留五天期间,对自身过错进行了深刻反思,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自己是反面教材,希望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戒。同时做出保证,自己在接下去的社区矫正期间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遵照区矫正中心及司法所的各项要求,杜绝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徐汇区司法局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公安分局提请对吴某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同时抄送一份给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明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对吴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后,徐汇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及下辖各街镇司法所以此为契机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在警示教育中,就吴某不假外出,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受到治安管理的情况进行分析教育,让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增强了他们的身份意识及法律意识。 

【小结】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吴某不假外出,拒绝民警劝返,态度恶劣,对于此类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不服管教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坚决予以打击,其中符合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应第一时间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必须认清,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的一种形式,法律赋予了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容质疑和挑战,公平、公正地贯彻刑罚执行本质属性,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是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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