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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赵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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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SJZC156534259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赵某,男,1963年1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2017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嘉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止。2017年9月17日,赵某到嘉祥县司法局报到,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赵某在司法所接受管理期间,开始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监管。在服刑一段时间后,思想有些松懈,认为已经给予受害人赔偿,不需要管理,就导致其认识不到位,表面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人员的管理,但内心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在集中学习期间,也不能很好的遵守学习纪律。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采取了严格管理措施,让其每周到司法所报告一次本周活动情况,但赵某仍然存在敷衍、懒散等情况。

2018年2月27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学习时,发现赵某未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也未向司法所提交书面请假材料。集中教育学习活动结束后,马村司法所工作人员与赵某电话联系,了解到赵某在未请假的情况下,私自外出至济南。司法所所长告知了赵某私自外出的严重性,并让其立即赶回。赵某在2月28日从济南回到司法所,交代了外出时间及在外活动情况,说自己2月25日早7点从嘉祥县到济南看病,但本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司法所所长对赵某外出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后,进行了批评教育,向其详细说明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利害关系。但赵某仍不知悔改,于2月28日当天下午又坐车去济南。在马村司法所多次催促和教育下,赵某于3月1日返回。

2.司法所对赵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并向嘉祥县司法局说明情况。嘉祥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反馈的情况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了解到赵某确实私自外出,也未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有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中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条件。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8年3月1日,司法所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连同调查笔录一并报送嘉祥县司法局,建议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嘉祥县司法局经评审委员会集中评议,认为事实清楚,符合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条件,决定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并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连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组卷,于2018年3月3日提请嘉祥县公安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嘉祥县公安局根据司法局提请的证明材料,对赵某进行了调查取证,查证情况属实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于2018年3月16日,对赵某作出了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200元罚款的治安处罚决定。嘉祥县公安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嘉祥县司法局,并将赵某押送至嘉祥拘留所。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赵某从拘留所出来后,直接到司法所报到,并表态以后一定积极改造,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再外出。现在,赵某能够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严格遵守规定,时刻谨记司法所的教导,没有出现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3月3日,嘉祥县司法局将赵某的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嘉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到赵某的家中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并与公安局进行沟通,加快了处罚的进程。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在赵某结束拘留后,又到其家中进行走访,对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集中教育学习时,赵某根据自身的体会在社区服刑人员面前作出深刻检讨,对部分不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

【小结】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的行政处罚,彰显了落实管控措施到位,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同时,也警示和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纪律,在矫正期间认真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能肆意妄为,不得抱有侥幸心理,要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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