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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白某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 案例时间:2019-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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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ZC156447416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白某,男,198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2015年1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绵阳市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2016年1月12日,白某到绵阳市梓潼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发现白某入矫初期尚能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按时报告,积极参加教育活动。但在入矫一段时间后,其产生了外出务工的想法。虽然司法所加强教育,但白某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2017年3月15日,白某因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经教育仍不改正,被警告处罚一次;2017年10月18日,白某因未经请假擅自外出到成都市,被再次警告处罚。2018年12月18日,梓潼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通过定位监控平台发现白某定位显示在外地,经核实白某2018年12月11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针对白某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12月19日,司法所向梓潼县司法局建议给予白某一次警告处罚。

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收到司法所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12月20日,白某到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调查,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认为,白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并已受到两次警告处罚,屡教不改,如果只是给予白某警告处罚一次并不能对其达到震慑、教育目的。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将相关情况汇报给县司法局,经研究讨论,决定建议给予白某治安管理处罚一次。

(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8年12月24日,司法所向梓潼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提交《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经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县司法局审核决定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白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次。同日,县司法局向县公安局提交《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019年1月2日,梓潼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白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当日,梓潼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向白某宣读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白某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其送至梓潼县拘留所进行拘留。

(三)治安处罚的效果

白某被行政拘留后,思想上产生了触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白某深刻认识到,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应按规定严格请销假,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接受管理教育,按规定报告思想状况,才能按期解除社区矫正。

(四)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梓潼县司法局将向县公安局提交的针对白某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抄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梓潼县人民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白某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白某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以此案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在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严格执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知法守法的意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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