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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因逾期报到被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 案例时间:2020-03-1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SJZC156387297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男,1984年3月生,高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因危险驾驶罪被仙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2019年6月11日至8月10日,缓刑期间依法在仙游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2019年6月11日蔡某某到仙游县司法局报到,县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入矫手续,要求其要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去司法所报到的期限以及逾期未报到的法律后果。本应在3日内(6月12日-6月14日)到司法所报到,但蔡某某未按时报到。经司法所多次通知催促,蔡某某才于6月19日到司法所报到。经调查,蔡某某于6月12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仙游县外出至莆田市荔城区,未报到期间即6月12日-19日,蔡某某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人机分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仙游县司法局建议仙游县公安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仙游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蔡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百元。

2019年7月4日上午,司法所的每月集中教育学习现场,社区矫正对象蔡某某被公安派出所执行治安拘留,这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很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小结】

治安拘留因逾期报到和人机分离脱管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利于树立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严格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用规范的制度震慑社区矫正对象,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思想认识,强化法制观念,加大监管惩处力度,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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