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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林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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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ZC156215598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林某,男,1986年6月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居住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2017年6月12日因非法经营罪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2017年6月13日,林某到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林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在入矫时虽然承诺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但司法所监管人员发现林某的工作性质与其自述有巨大差异,后经司法所工作人员细心引导教育,林某承认对自己的工作有所隐瞒,是因为害怕工作地点不在管辖范围内,就无法在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针对林某的行为,经司法所一致研究决定给予口头警告望其引以为戒。2018年9月27日司法所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居住地派出所开展的专项外出排查工作中,发现林某未经请假于2018年3月9日前往仙游,4月14日、9月9日分别前往宁德,虽其保证只在3月9日离开过福州前往宁德,其他两次没离开过管辖范围,但其买了车票就有私自外出的动机,且我所工作人员在对其作笔录过程中,他再三隐瞒事实。因其违反规定,我所研究决定对其实施“电子监管”,在对其佩戴手环过程时极力反抗,态度恶劣,不服从管理。

根据林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司法所集体研究,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向区司法局提请对林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8年10月18日,司法所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提请仓山区司法局对林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仓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集体研究后,认定其违法行为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件,依规定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提请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对林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12月5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林某做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决定,拘留期限自2018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15日止。同时将该处罚决定书面通知仓山区司法局。

2018年12月5日上午,林某在司法所工作人员陪同下前往当地派出所接受处罚。到达派出所后,派出所民警向他出具《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林某才真正意识到了自己违反规定造成的严重后果,顿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18年12月5日当晚,林某被派出所民警送达至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林某缓刑考验期还有一段时间,等林某拘留回来后,居住地司法所在日常矫正工作中也不会放松对林某的思想教育工作。一方面重申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另一方面继续耐心细致地与林某及其监护人沟通,若再犯错,违反规定,等待他的将是时间更为长久的冰冷铁窗。

2018年12月15日,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在第一时间对拘留期满的林某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告诫林某应端正态度、实事求是,在今后的矫正期内更要积极配合司法所开展工作,主动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随时反思警示,避免重新犯罪,争取以新的乐观心态走上社会。

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后的林某,在思想上进行深刻的反省。也对自己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进一步分析和查找自己犯罪的原因并在集中教育学习过程中,以自己这次被治安拘留的情况作了详细的述说,劝说所有在矫的社区矫正对象一定要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多做好事,多做善事,力争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此次对林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全程接受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仓山区司法局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做到部门信息及时畅通,促进部门之间的联动。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居住地司法所利用本次对林某违反规定被治安处罚的个案,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端正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服刑意识,告知他们不要以身试法。通过个案分析、警示教育,所在场的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一定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端正矫正态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早日顺利回归社会。同时,司法所对林某出现违规行为的原因和心理动态进行剖析,采取相关措施,预防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发生类似的违规行为。

【小结】

此案例对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文化水平较低、遵纪守法意识淡薄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使社区矫正对象从内心深处对自己的在矫身份有明确的认识,要求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应正视自已的在矫身份。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共性,区分其个性,司法所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通过多种方式方法,掌握了解思想动态,纠正其错误认知和行为。

同时应充分考虑如何动员和发挥社区矫正监护人的作用,这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积极意义。在日常监管中,增加走访的次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解,多与其父母或监护人沟通交流,使之与司法所一起担负矫正监护责任。特别是在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出现异常情况时,能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汇报情况。

司法所充分利用实际个案,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时刻警醒他们。既对违纪违规人员按规定予以惩处,又要表扬表现较好的社区矫正对象,让认真接受矫正的人员获得认同感,鼓励社区矫正对象上台谈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和矫正的心得体会,分享自己健康的兴趣爱好和生活方式。

对类似该案例中不服管、行为异常、定位又经常发现问题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备,并申请配备电子(手)脚环对其实施实时监控。特别是一些夜间活动较频繁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通过核查定位轨迹并加以研判,及时核查其夜间定位活动点较多的原因,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处于监管的视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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