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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于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 案例时间:2020-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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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ZC156045416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于某,男,1996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现居住地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2018年6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2018年6月15日,于某到南昌市东湖区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于某入矫后,行为较为散漫,多次出现学习迟到的现象。

2018年7月9日,于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南昌市,在执法大队反复督促下,于次日返回,东湖区司法局依法给予其书面警告处分。

2018年10月28日,于某再次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离开南昌至山东省济南市,并于2018年10月30日晚回到南昌。东湖区司法局依法给予其第二次书面警告处分。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8年11月2日,东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向东湖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提交了对于某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和相关证据材料,11月5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将于某本人带至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了审讯,后经东湖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批准,决定对于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11月5日当天,东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配合东湖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一起将于某押至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于某被治安拘留10日后,能够认识到自己错误,并做了深刻的反省和自我检讨,写了检讨书和保证书,保证以后会听管服教,不会再出现之前的违规行为。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东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于某书面警告已告知检察院,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所有的审批材料和证据材料抄送检察院,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将于某治安拘留之后,东湖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组织辖区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时进行了专项警示教育,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产生了极大的威慑力。

【小结】

在本案中,于某年纪比较小,是家中独子,受到父母的溺爱,导致其规矩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对自己的错误缺乏认识,甚至认为社区矫正只是走走形式。在经过这次治安拘留之后,他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更深的了解。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类似于某这样的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清楚的明白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二是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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