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邹某违反监管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 案例时间:2020-04-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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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ZC155927380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邹某,男,1995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2016年3月1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3月14日起自2019年3月13日止。2017年7月30日,邹某从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变更居住地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实施社区矫正,由居住地司法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9月25日上午(9月22日至24日为中秋节假期),司法所工作人员登录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检查社区矫正对象行踪轨迹,发现邹某的电子定位手环在2018年9月21日22:00至25日8:00期间没有更新定位数据,经向电子手环供应商的技术人员反映和核实,该电子手环曾出现低电报警。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致电邹某,确认其电子手环因电量不足关机,要求邹某马上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情况。针对邹某不及时对电子手环进行充电造成手环关闭达82小时且不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原因的行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广州市司法局派驻花都区司法警察先后对邹某进行训诫教育,要求其作出书面检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司法所向花都区司法局建议给予邹某书面警告,在下一考核周期对邹某实施重点管理。花都区司法局经研究,同意给予邹某书面警告。
2018年12月27日,邹某未按时参加集中教育活动,迟到30分钟。司法所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款之规定,给予邹某扣2分的处罚。2019年1月3日至6日期间,邹某两次出现电子手环电量不足关闭超过2小时且不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的情况,按照《广州市社区矫正电子手环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试行)》第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由司法所提出、经花都区司法局审批同意,给予邹某扣4分的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邹某在受到书面警告后,下一个考核周期仍不改正,仍作出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花都区司法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提请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对邹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附相关证据资料,同时抄送花都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2月18日,花都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邹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司法所与派出所联动协作,2019年2月19日,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司法所所长现场宣读了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邹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书,辖区民警当场将邹某带至派出所。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邹某治安管理处罚执行完毕后,市局驻区司法警察对其进行训诫谈话,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重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撤销缓刑的相关规定。邹某后悔地说:过去思想上不重视电子手环充电和教育学习,认为犯小错误不至于被收监的想法是不对的,在拘留所的七天里,感受到失去自由的滋味,并且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已处于撤缓收监的边缘。邹某表示今后一定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按时落实社区矫正各项监管教育要求。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本案是广州市花都区首例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花都区司法局将整个过程录制成视频,在其他司法所开展集中教育时播放,以案释法,再次向社区矫正对象强调在社区矫正期间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警醒其他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对于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且屡教不改的社区矫正对象,必须从行为上给予相应处罚,使其从思想上转变观念——明身份、惜矫正;明高墙、惜自由;明法规、惜重生。让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一旦违规违法,就有可能被收监执行,承受失去自由、不能与家人团聚的痛苦,从而提高了接受矫正、服从监管的自觉性,真正达到矫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