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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乌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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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ZC15585992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乌某某,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西乌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乌某某于2018年1月10日到西乌珠穆沁旗司法局报到,并被指定到西乌珠穆沁旗司法局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4月4日,社区矫正对象乌某某在某饭店酒后与邻桌人员乌某甲发生口角,乌某某先打了乌某甲,之后在互相厮打当中乌某甲拿菜刀将乌某某砍伤,随后乌某某报警并通知司法所,派出所民警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时到达现场调查情况,通过核对发现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乌某某笔录与派出所出具的案发情况说明不符,乌某某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欺骗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行为。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西乌珠穆沁旗司法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于2019年4月22日经会议研究决定,向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提出对社区矫正对象乌某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9年4月25日,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作出对社区矫正对象乌某某处以罚款5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会同西乌珠穆沁旗司法局某司法所向乌某某当面送达并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在对乌某某治安管理处罚完毕之后,乌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承担法律后果,从行为上认识到了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及遵纪守法的重要性。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9年4月22日、4月25日,西乌珠穆沁旗司法局分别将乌某某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至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查科。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乌某某被行政处罚后,西乌珠穆沁旗司法局将本案例编辑成简报下发给辖区内的7个司法所,要求各司法所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告知社区矫正对象以此为诫。

【小结】

通过本次的治安管理处罚,促使社区矫正对象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有关管理规定,进一步端正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刑态度,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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