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张某与王借款纠纷案例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LGLD154017378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0年5月,做粮食生意的王某向张某借款12万元,王某给张某写了借条,但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由于王某一直在外边跑生意,很少回家,张某当时经济还算可以就一直没有催王某还款。2014年12月,张某急需用钱,就去找王某索要该借款,可王某先说时间太长不记得向张某借钱之事,张某拿出借条后,王某又说“现在我经济非常紧张,没钱还你”,张某说“如果你5日之内不归还此款,我就到法院告你!”王某说:“你爱告就告,反正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告了法院也不会判你一分钱的”,5日后履行期限届满,王某依然没有归还这笔借款。
【代理意见】
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的委托后,指派律师担任该案的诉讼代理人。经过全面了解案情,充分收集有关证据,帮助张某写好起诉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借款12万元。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后,判令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张某偿还12万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王某承担。
【裁判文书】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某认为该笔借款发生于2010年5月,而张某于2014年12月要求其还款,张某长达四年之久都没有向其主张权利,张某的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不应再保护张某的债权了,要求撤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例评析】
此案属于民间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诉讼时效何时起算的问题,从民间借款诉讼时效为两年来看,张某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是否支持此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案例所述情况,张某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张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张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王某给张某写的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期限,在张某没有向王某主张归还借款,王某没有表示拒绝还款之前,张某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没有开始起算。虽然借款已四年,但张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4年12月王某拒绝还款时开始计算(二年)。因此,张某可以向王某所在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张某的借款。法院应予支持此诉讼。
【结语和建议】
根据案例所述情况,张某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张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张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王某给张某写的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期限,在张某没有向王某主张归还借款,王某没有表示拒绝还款之前,张某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没有开始起算。虽然借款已四年,但张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4年12月王某拒绝还款时开始计算(二年)。因此,张某可以向王某所在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张某的借款。法院应予支持此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