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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杨某诉蔡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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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LGLD1539945671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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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7日,杨某因需要给商家支付十六台电动轿车的定金,通过手机网银转账时因操作失误,错误地从自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付款人:杨某,付款人账号:6210991766000134631)向蔡某某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账户(收款人:蔡某某,收款人账号:6214591782004483565)汇入16000元。事后,杨某发现汇款错误,立即通过银行向蔡某某及其丈夫催还该款,却无任何效果。

【代理意见】

一、杨某向蔡某某转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杨某没有向蔡某某转款的法定或约定事由;

三、蔡某某没有占有该笔款项的合法根据,理应返还不当得利款及资金利息并赔偿杨某为主张权利而开支的费用。

【判决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蔡某某于2018年9月14日前返还杨某人民币16000元。

【裁判文书】

(2018)川1922民初2073号 

【案例评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在我国立法上的独立地位,源于《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该规定使得不当得利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形成了独立的债法制度。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依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对受损人的这一返还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纠纷是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引起的权利义务争议。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结语和建议】

对于不当得利案件,当事人一旦发现支付或转款错误,应当立即保留证据,采取法律措施,申请法院将错误的收款账户冻结,确保资金安全,也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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