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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温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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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LGLD153991587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2日,嫌疑人温某某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日与该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而后温某某一直在该公司体育频道任编辑,负责该频道的页面更新和视频推广。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温某某接受犯罪嫌疑人黄某的报酬,违规为黄某有偿推广带隐形广告的视频60余条,黄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账号向温某某转账50笔共计60900元。

【代理意见】

1、温某某系初犯,且之前一贯表现良好。

2、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3、本案证据虽然证明嫌疑人黄某向温某某共计转账60900元,但是侦查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每笔转账是否都系受贿。

4、虽然温某某供述帮助黄某推广了视频60余条,但是侦查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且推广的每个视频是否不符合推广的要求,温某某在推广的时候是否降低了评价标准,这些都不能证明。

5、温某某涉及的金额只有60900元,刚刚达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判决结果】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对温某某不起诉。

【裁判文书】

巴中市恩阳区检察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然自己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但侦查机关未能取得相关证据证明其全部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综合全案,根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我们法治进步!

【结语和建议】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充分细致的研究案件相关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切实保证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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